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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 |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不同类型差异解析

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不同类型差异解析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24-05-08 09: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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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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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朴税学苑赵国庆

源:朴税


朴税前言:为了鼓励PE、VC创投投资行为,我国在不同层面出台了各种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在这篇文章中对创业投资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同时对享受不同类型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及变化进行比较。


一、创业投资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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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要注意,享受优惠的主体,都必须要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对于喀什、霍尔果斯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5年免税,以及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创业投资业务”税收优惠中,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必须要在发改委或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这个在实务中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会存在松紧不一的情况。


二、有限合伙创投享受未上市中小高新、初创期科技企业税额抵免满2年时间差异




目前,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但是,对于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投资额的70%税额抵免的,在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只要求了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三、享受未上市中小高新、初创期科技企业税额抵免主体差异 


对比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15〕116号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我们要注意,享受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企业税额抵免优惠的主体是存在差异的:


从上图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享受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额抵免优惠的主体仅包括法人创投企业以及合伙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合伙创投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是不能享受这个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的。但是,对于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税额抵免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就明显广泛了,他涵盖了法人创投公司、有限合伙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还包括自然人作为天使投资人直接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


四、初创期科技企业判定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原先财税〔2018〕55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满足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但是,根据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五、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主体备案要求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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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原先对于创投企业的管理权限在发改委(外资在商务部),后期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才被赋予了对创业投资的监管权限。因此,前期享受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税额抵免税收优惠的企业,备案主体只是规定了在发改委或商务部。那现在对于在中基协做了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能否享受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呢?这个税务征管实践中可能有不同做法。我们了解到的是部分税务机关对于享受未上市中小高新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目前取得中基协备案的也认可。


后期,享受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单一投资核算自然人合伙人优惠以及中关村、上海浦东特定地区股权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都是既可以是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也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按照文件(部分地区证监会特派办)也明确,享受这类税收优惠的主体,必须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勾选了“创业投资基金”的产业备案,如果仅仅做的一般“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备案,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的。考虑到在中基协备案可选择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基金,一旦备案完成不可更改。在中基协无论是备案为创投基金还是股权基金,企业均可以再去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业协会备案“创业投资基金”和发改委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并非对应关系。

一、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二、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三、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多家合伙创投可混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即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将使法人合伙人能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这里首先要区分一个可合并抵扣的纳税人身份的差异: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初创期科技企业,实际投资额和所得是可以可以直接混抵所得; 


2、符合条件的合伙型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3、但是,符合条件的合伙型创投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只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不能跨不同合伙企业之间抵扣。



这个从43号公告的备案表中也可以看出来,个人合伙人的投资额抵扣是在每个合伙创投企业中进行所得抵扣的,不能跨不同合伙创投企业; 


4、天使投资个人正常也是一一对应的,即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其转让该企业股权的所得。但是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5、法人合伙人可以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正是因为43号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所以在整个税收优惠的备案方法上也发生了变化,即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同时,我们发现,正是因为法人合伙人不同合伙企业之间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可以合并计算抵扣,原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下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在43号公告被删除了。



这张表是原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法人合伙人通过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的,他可以在不同的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所得中抵免,但这张表不包含后期法人合伙人通过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的。 按照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公告的要求,实际法人合伙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程序实际是这样的: 1、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的,应该当期向税务局备案下面这张表,并将这张表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2、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应该当期向税务局备案下面这张表,并将这张表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3、第三步是法人合伙人将这些表中当期分得的符合条件的所得,综合考虑当期新增可抵扣的投资额和上一期结转的未抵扣完的可抵扣的投资额,计算当期的应税所得。抵扣不完的结转下期抵扣。当然,法人合伙人可以将原先《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扩展用在所有符合条件企业的投资中填用,作为自己留存备查的抵扣明细表。 


七、初创期科技企业研发费计算比例明确 根据财税〔2018〕55号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公告则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 


案例 


朴税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5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50%,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高于20%的条件,则该公司制创投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按照《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30%((100+500)/(1000+1000)),该公司制创投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鼓励和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系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并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于2020年编制了本期专题,如后期政策调整,仅供参考。

投资对象之一: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01、政策要点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0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0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如何确认?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如,中小企业A公司2016年10月接受创业投资,2017年11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企业规模扩大超过了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则A公司应自2017年11月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2019年11月满两年,因此2019年度申报时即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4、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具体是指什么?

这里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05、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如何计算?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对象之二:

初创科技型企业

01、政策要点

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0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特别注意:研发费用口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03、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04、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如何把握?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为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8年8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50万元,成本费用3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16.7%,低于20%;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150万元,成本费用400万元,2019年研发费用占比37.5%,高于20%。投资当年及下一年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28.6%((50+150)/(300+400)×100%),符合“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

05、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的,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06、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具体是指什么?

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比如,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18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19年6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0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即可在2020年度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07、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如何计算?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这里所称的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08、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异议的,如何进行管理?

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09、创业投资企业于2019年1月1日前投资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若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或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财税〔2018〕55号标准,能不能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如,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100人,资产总额为4500万元,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虽然资产总额超过了原有的标准3000万元,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如也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则2019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示例

A创业投资企业自2017年以来共发生了如下投资:

(1)2017年9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甲,投资额100万元;

(2)2017年10月1日,合伙创投企业乙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丙,乙对丙实缴出资500万元,同年11月A企业成为乙的法人合伙人,实缴出资占比20%;

(3)2017年11月8日,合伙创投企业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戊,实缴出资1000万元,2019年2月,A企业成为丁的法人合伙人,实缴出资占比20%。

A企业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有关资料如下:

(1)自合伙创投企业乙分得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自合伙创投企业丁分得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3)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20万元。假设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不存在以前年度结转抵扣,也无所得减免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

(一)需要填列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特别注意:

1.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公司制创投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均应填报表A000000 的204、205栏次。

2.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表A107030。

(二)计算过程及具体填列

1.企业同时存在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和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两种情形的,应先填写表A107030的“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1)A企业通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丙、戊可以抵扣的投资额=(500*20%+1000*20%)*70%=210万元。

(2)A企业从合伙创投企业乙、丁分得应纳税所得额=20+50=70万元

(3)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表A100000第19-20-21行的三者孰小值,若小于零,则为零。根据孰小值原则,第13行为210万元、70万元、120万元的孰小值,即70万元,剩余的140万元(210-70)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再填写表A107030的“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A企业投资甲,可抵扣的投资额=100*70%=70万元。

(2)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表A100000第19-20-21行-表A107030第13行第1列“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零,则为零。因此该行=120-70=50万元,剩余的20万元(70-50)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3.最后填报表A107030“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A企业2019年度合计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50=120万元。

该数据最后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

具体填报详见下表: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7.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8.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9.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10.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注:第1至6项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第1项及第7至10项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创投企业备案年检问答

摘要: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20年3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创业投资备案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221号),作为启动年度创投企业备案年检工作。创投委受国家发改委委托负责创投企业备案年检日常工作,就备案年检工作中创投企业咨询的问题做如下解答,供广大创投企业参考。

1.创投企业备案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税收优惠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公司型)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2)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3)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4)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2.创投企业备案的依据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自2006年起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至今已经有17年。从2015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创投委进行创投备案的日常管理。

3.为什么要参加创投企业备案、年检?

答:从宏观政策来说,参加创投企业备案年检工作可以:

(1)全面、准确了解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总体状况以及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及其经济社会贡献情况。

(2)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发展生态坏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及时完善和确保落实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从企业发展来讲,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但可以增加企业社会信用,更可享受有关税收政策扶持(详见问题三)。

4.已在中基协备案,是否还需要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备案?

答:自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备案管理以来一直秉承“自愿备案”原则。87号文明确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需“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因87号文出台时间为2009年,而基金业协会成立时间为2012年,故87号文要求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年检,该文件后来有补充完善,但一直没有文件将基金业协会备案也作为享受该政策的条件,故创投企业要享受该政策,必须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年检。55号文和8号文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均可。为保障创投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创投企业参加备案、年检。

5.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备条件:

(1)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单个投资不超过全部资本的20%,且不得投资上市企业。

(4)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5)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6)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6.创投企业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7.没有备案可以年检吗?

答:没有备案的企业请先备案,当年通过备案的企业不需要参加年检,下一年度才可以参加。

8.创投企业备案和年检从哪里进入?

答:http://fgw.sso.ndrc.gov.cn/my_fgw

温馨提示:请记得安装插件并使用IE浏览器。

9.企业如何得到用户名密码?

答:由省级(副省级)主管部门在系统管理里的企业用户管理中增加企业的操作员,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直接点证书申请,密码和用户名自动发到企业邮箱中。

10.创投企业备案流程

答:备案流程:

(1)创投企业向当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2)登录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3)在线填写电子备案信息。

(4)提交审核。审核通过者填写季度报告并提交审核。审核未通过者进行信息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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