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回来创融咨询!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热线:400-806-8988  
关注微信
首页 / 创融资讯 / 资讯详情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规则

2017年06月15日 宋健 创融法务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18-06-25 18:09:21

创融法务 

为初创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设计与激励、股权控制与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税务筹划等服务;提供股权投融资、新三板/IPO的资讯及法律服务;为天使投资人提供创投方面的法律服务。

 

——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 者|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3479字,阅读约需27分钟)

编者按:

本期“苏法视野”刊登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主要涉及商标知名度与企业知名度的关系,以及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认定等问题。

北京赤那思公司是“赤那思”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其主张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赤那思”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则主张其注册和使用“赤那思”字号的时间早于“赤那思”商标的核准时间,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经常发生原告字号早于被告字号登记时间,但与字号文字相同的商标注册核准时间晚于被告字号登记时间的情形。此时被告往往以字号在先权提出不侵权抗辩,同时还主张原告字号的知名度以及在商标核准之前的相关宣传,均与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关,以此否定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由于从商标申请到最终获得核准注册通常需要相隔数年时间,而在商标未获核准之前,企业通常会以未注册商标方式使用,因此需要对上述使用行为的性质以及企业知名度与注册商标知名度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对此,二审法院认为:(1)对于被告字号登记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但晚于原告字号登记注册时间,且原告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被告对其字号并不当然享有在先权利。(2)当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重合,且由同一市场主体使用时,该标识具有识别经营者和商品来源的双重作用,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可以相互强化各商业标识之间的关联关系,并总体提升该品牌的知名度。对于同一主体而言,机械区分究竟是字号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有时并不符合商业逻辑与市场认知,因为所有市场商誉最终都将累加归属于该经营者,故原告字号的知名度及商誉应当及于其注册商标。该案关于商标知名度与企业知名度的关系认定有助于明确长期以来不甚明晰的裁判尺度。

同时,该案在二审判决中还尝试探索援引先例的撰写方式。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不侵权抗辩并请求参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二审法院在先判决所确定的裁判尺度。二审法院根据该案事实,对是否应当适用被告主张的先例进行了探讨,最终认为,随着商标司法保护政策的调整并结合该案情形,被告请求参考适用的两个先例,并不适用于该案情形,同时主动参考适用了二审法院另一先例“北京三民太奇公司诉无锡太奇中心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同一权利人相同文字的字号知名度及商誉应当及于其注册商标。该案在裁判理由中亦对被告律师提供先例以及双方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代理工作予以了肯定,全额支持了原告15万元的合理开支请求,并在裁判理由中明确:“双方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均提供了大量证据,并围绕争议焦点撰写了详细代理意见,包括检索提供在先生效判决以供参考,对该案裁判意见的最终形成具有一定贡献”。该判词体现了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提供先例并撰写详细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以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裁判导向。

【裁判要旨】

1.由于从商标申请到最终获得核准注册通常相隔数年时间,在商标未获核准前,企业通常会以未注册商标方式进行使用。因此,字号知名度应当及于商标核准注册前后。

2.当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重合,且由同一市场主体使用时,具有识别经营者和商品来源的双重作用,同时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会相互强化各商业标识之间的关联关系且总体提升该品牌知名度。对于同一主体而言,机械区分究竟是字号使用还是商标使用,有时并不符合商业逻辑与市场认知,因为所有市场商誉最终都将累加归于该经营者。

3.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是否判令停止侵权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量主观恶意程度、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基础上公平合理作出裁量。在被诉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攀附故意,且双方竞争不断加剧、急需划清界限的情况下,被诉企业名称应停止使用,以保护双方企业的长远发展。

【案情摘要】

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赤那思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项目包括生产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滤波装置的电气设备及零配件等。其法定代表人战子英于同年3月15日申请注册第5215343号“赤那思”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无功补偿装置(电)等。2009年4月13日,战子英将该商标独占许可北京赤那思公司使用。自2007年5月至2013年,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通过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用户单位、新闻媒体等途径对公司及产品等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

南通赤那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4月23日注册成立。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赤那思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注册成立。江苏赤那思公司在其产品导购手册封面右下角使用“赤那思电力”字样,在生产的产品和产品手册上印有江苏赤那思公司字样,在其公司网站左上角使用字样。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宣传内容与北京赤那思公司基本相同。

北京赤那思公司主张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存在一系列侵犯北京赤那思公司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北京赤那思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故请求判令:江苏赤那思公司和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赤那思”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赤那思”作为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

北京赤那思公司是“赤那思”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江苏赤那思公司未经案涉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公司产品导购手册、公司网站上使用与“赤那思”商标相似的标识,易将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相联系或者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联系,进而发生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案涉商标虽然获准注册在南通赤那思公司登记成立之后,但申请日在前,且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申请商标之前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业务范围也延伸到江苏境内。南通赤那思公司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系同业竞争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同一领域,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对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的避让义务,但南通赤那思公司明知申请其字号会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仍然将“赤那思”登记为其核心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赤那思公司登记成立晚于案涉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未经北京赤那思公司许可,将“赤那思”登记为企业字号,同理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江苏赤那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赤那思”字号;江苏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

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均不仅在诉讼中提供了大量证据并进行了充分庭审质证和抗辩,还在上诉请求和理由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见中详细阐述了不服一审判决的具体理由。经对全案证据及双方诉辩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考量,二审法院认为,认定江苏赤那思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和南通赤那思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充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关于北京赤那思公司是否实际使用和宣传“赤那思”商标问题

该案中,根据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的产品手册,北京赤那思公司使用其商业标识方式包括:1.在产品手册封面右上部以上下排列方式突出显著标注“”和“赤那思电气”文字,同时在封面下部标注“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无功补偿 谐波治理”(见附图一)。2.产品手册内产品实物图片可见两种标注方式,例如,高压无功补偿控制器,在产品左上部标注“CEQK-1高压无功补偿控制器”,下部标注“北京赤那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见附图二)。再如,单元式低压无功补偿装置CEGHD型低压无触点式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在产品上部标注:“北京赤那思电气”(见附图三)。对此,江苏赤那思公司和南通赤那思公司认为,北京赤那思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赤那思”注册商标,其实际使用和宣传的是“”注册商标,而对“赤那思电气”或“北京赤那思电气”则属于企业字号简化使用。而北京赤那思公司认为,“北京”和 “电气”分别属于地名和行业名称,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仍是“赤那思”,因此“赤那思”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使用方式符合商标法规定。

针对双方诉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北京赤那思公司在产品手册及产品实物上使用了“赤那思”注册商标。首先,“赤那思”注册商标系纯文字商标。该商标专用权人战子英系北京赤那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在二审中战子英出具“商标使用许可说明”一份,明确其自2006年3月1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赤那思”商标后,即授权许可北京赤那思公司独占使用该商标。“赤那思”注册商标文字与北京“赤那思”字号完全相同,我国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相重合,实践中亦有大量企业将企业字号文字注册为商标,或者由公司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将字号申请为注册商标后,再独占许可给企业使用。通常而言,企业字号被认为是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其作用主要用于识别不同经营者,但本质上其仍属于商业标识,因此当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重合,且由同一市场主体使用时,就具有识别经营者和商品来源的双重作用,该案中“赤那思电气”或“北京赤那思电气”的使用方式亦是如此。其次,北京赤那思公司在产品手册及产品外观上组合使用“”、“赤那思电气”或“北京赤那思电气”,具有相互强化各商业标识关联关系且总体提升“赤那思”品牌知名度的作用,并未发现证明上述方式实际削弱其中任一标识本身来源识别功能的证据。在全国电力电容器市场,相比较英文“”注册商标,中文“赤那思”的呼叫功能更为显著,更能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再次,在个案中区分某商业标识是字号使用还是商标使用,主要在于解决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因为根据权利冲突规则,不同使用方式有可能导致不同法律后果。但对于同一主体而言,机械区分究竟是字号使用还是商标使用,有时并不符合商业逻辑与市场认知,因为所有市场商誉最终都将累加归属于该经营者。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江苏赤那思公司认为北京赤那思公司并未实际使用并宣传“赤那思”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注册登记“赤那思”字号的正当性问题

该案中,在南通赤那思公司成立前,北京赤那思公司是否具有知名度,如果具有知名度能否及于“赤那思”商标,直接关系到两公司注册登记“赤那思”字号正当性的认定,双方对此争议激烈。南通赤那思公司解释其注册登记“赤那思”字号的理由是,其在成立前完全不知道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存在,且“赤那思”文字并非臆造词,具有蒙古部落名称的固有含义,不具有显著性,与北京赤那思公司未形成特定对应关系,故其登记注册行为合法,进而江苏赤那思公司基于与南通赤那思公司的投资关系,沿续使用“赤那思”字号亦具有正当性。对此,法院认为,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系在不同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企业,判定两公司注册登记“赤那思”字号是否正当,需结合以下事实进行判断。

(一)关于北京赤那思公司的知名度。该案中,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行业知名度,其中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北京赤那思公司是《高压电力滤波装置设计与应用导则》国家标准编制委员会成员单位等证据,虽然这些证据不能独立证明北京赤那思公司的知名度,但相互结合至少可以证明北京赤那思公司是该行业经营规范的企业,这是企业知名度及商誉的基础。诉讼中,江苏赤那思公司提供《中国电器工业年鉴2012》、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国内数家公司招股说明书等证据,证明北京赤那思公司不是行业主要生产企业,上述企业招股说明书所列国内主要竞争对手均未将其列入其中;北京赤那思公司自2007年至2013年宣传费用仅138万元过少等。对此,法院认为,该案系审理北京赤那思公司是否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知名度,并非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同时宣传费用的多少通常并非判断企业知名度的唯一考量因素,企业知名度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关证据予以综合分析与判断。二审法院特别注意到,以下证据对于认定北京赤那思公司知名度具有意义:(1)北京赤那思公司于2008年11月被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评为“2008中国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100强”,其法定代表人战子英同时被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全国优秀企业家创业奖章”;网页宣传资料显示,2007年4月25日,北京赤那思公司与中国设计师网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北京赤那思公司与中国设计师网在2007年联合举办题为“增强节能环保意识、普及无功补偿技术”的全国巡回活动,该活动将以北京作为始发站和终点站,沿途经过江苏、浙江、上海、陕西等城市;从2007年开始,北京赤那思公司与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公司等八家江苏、上海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上述证据证实,在2008年4月23日南通赤那思公司成立时,北京赤那思公司作为国内从事研发、设计和生产高低压无功补偿及滤波装置的专业企业,已经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经营范围实际进入江苏区域。故在南通赤那思公司成立时,北京赤那思公司已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而南通赤那思公司作为电力电容器行业同业经营者,声称其完全不知道北京赤那思公司存在,无从避让“赤那思”字号,明显不具有说服力。(2)江苏赤那思公司成立时,北京赤那思公司行业知名度继续扩大。2009年8月13日网页资料显示,在当年8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中国设计师网电能质量高峰论坛巡展北京站,参会专家及行业人士众多,包括北京赤那思公司在内的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深圳12家行业知名厂家进行了会议交流。该证据进一步证实北京赤那思公司所具有的行业知名度。可见,尽管“赤那思”一词并非臆造词,显著性相对较弱,但随着北京赤那思公司行业知名度的提升,其显著性亦随之增强,在2010年1月20日江苏赤那思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在全国电力容器行业已经与北京赤那思公司建立了特定对应关系。(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采取通过贴牌的方式将中誉公司生产的电容器冒充为北京赤那思公司的产品”。该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涉案贴牌假冒的是北京赤那思公司的产品,亦证明“赤那思”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被他人非法贴牌假冒。综上,基于北京赤那思公司在两公司成立时具有的一定行业知名度,两公司成立时未积极合理避让他人在先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二)关于北京赤那思公司知名度与“赤那思”注册商标知名度的关系。北京赤那思公司系2006年3月14日登记设立,同年3月15日其法定代表人战子英即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赤那思”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4月19日获得核准注册。由于从商标申请到最终获得核准注册通常相隔数年时间,在商标未获核准前,企业通常会以未注册商标方式使用。北京赤那思公司在产品及宣传资料上使用“赤那思”,具有字号简化使用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双重性质,故因此而累积的知名度及商誉应当然及于“赤那思”注册商标。

该案中,江苏赤那思公司要求参考适用二审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就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北京公司)、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艺龙公司)与江苏恒顺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同步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的裁判意见[以下简称“西祠胡同”案,详见(2009)苏民三终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书],即“涉案注册商标在第35类和第38类服务项目上的‘西祠胡同’商标虽然与‘西祠胡同’网站密切相关,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由于艺龙北京公司和北京艺龙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西祠胡同’作为注册商标进行直接宣传和使用情况,所以对于网民而言,其可能知晓‘西祠胡同’网站的存在,但并不一定知道‘西祠胡同’本身也是注册商标。因此,艺龙北京公司和北京艺龙公司将‘西祠胡同’网站的知名度直接等同于‘西祠胡同’商标的知名度,依据不足”。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知识产权法律本身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弹力性的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理解与适用,需要不断通过个案审理加以检验并深化,而正是个案裁判经验的不断总结,最终实现推动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目标。基于以上认识,法院认为,二审法院在2010年就“西祠胡同”案作出的裁判,仅限于网站知名度与注册商标知名度关系的裁判意见,具有司法裁判阶段性探讨的特点,反映了当时对此问题的认识。近年来,随着2013年修订商标法再次重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以及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增设在先使用抗辩条款,都促使司法实践更加深入思考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二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就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与无锡市太奇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无锡太奇中心)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以下简称“太奇”案,详见(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在判定是否构成在先权利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使用上述商业标识的完整历史渊源,而不宜仅单纯依据诉争的字号、注册商标的各自使用时间节点作出判定。该案中,北京三民太奇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虽然晚于无锡太奇中心的字号的核准时间,但就其商业标识的使用情况而言,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系早于无锡太奇中心及其前身无锡太奇公司,即将“太奇”作为字号的组成部分,并实际使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无锡太奇中心不能仅以其字号先于北京三民太奇公司商标权获得,就当然主张其拥有在先权利,并可以采取包括突出使用在内的方式,不受限制的使用“太奇”字号,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并存的商业标识权利。”在“太奇”案中,被告字号注册登记先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时间,但晚于原告企业字号注册登记时间,且原告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对于被告能否主张在先权利,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表达了以上裁判意见。因此,该案中,法院继续沿续“太奇”案裁判思路,认定南通赤那思公司主张在先企业名称权缺乏依据,同时针对该案被告字号知名度不能及于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张,结合该案案情进一步探讨并认定,字号本身也是商业标识,当字号与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时,字号与注册商标的使用事实上难以机械割裂,因此字号知名度应当及于注册商标。这一认定符合市场实际与市场的基本认知,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持续诚信经营,不断累积商誉,同时从根本上看也有利于保护相关公众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该案中,北京赤那思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认为:“‘赤那思’商标与北京赤那思公司存在紧密关联,不能割裂。同理,北京赤那思公司和‘赤那思’商标的知名度也高度关联,是相互促进的叠加效应关系”。该代理意见言之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是否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

由于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注册登记“赤那思”字号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因而其突出使用“赤那思”文字以及将“赤那思”文字注册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经查,江苏赤那思公司在产品手册及产品、网站上使用相关标识如下:1.在产品手册封面右下角上下排列标注:狼形标识和“赤那思电力”文字,在左上部标注:CHINASI(见附图四)。2.产品手册内产品实物图片标注方式,如动态无功补偿调节器在产品实物上部标注:“CNS-55G 智能低压动态无功调节器”,在下部标注:“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见附图五)。3.在其网站主页左上部标注,文字小于“江苏赤那思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见附图六)。对此,江苏赤那思公司认为其上述使用“赤那思电力”,属于对自己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构成突出使用;网站中属于小标识使用,并非标识来源,仅是一般点缀设计。同时,江苏赤那思公司还认为,双方产品型号已经足以区分各自商品来源,并要求法院参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人乐清市万顺电器有限公司、深圳新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宝凯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宝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的裁判意见[以下简称“BK”案,详见(2012)民申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低压电器产品是涉及各行业乃至千家万户用电安全的重要产品,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在2003年4月22日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关于对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予以保护的请示》所作答复中明确,低压电器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低压电器产品的型号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标注,假冒或者滥用低压电器产品型号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低压电器产品企业就其研发生产的每一种类低压电器产品,都需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根据批准实施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管理办法》,还应当向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通过低压电器分会提出申请,按照一定的命名规则办理产品型号登记,并予以公示,以确保产品型号的唯一性。因此,在低压电器产品领域,不同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以及同一企业研发生产的不同类型产品,都会有不同的产品型号。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的登记公示制度,使得产品型号实际上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江苏赤那思公司认为,根据“BK”案裁判意见,其无论是在产品手册还是网站上(包括产品铭牌、产品本身),均除完整标注企业名称、狼形注册商标外,还明确标注了CNS产品型号标识,同时北京赤那思公司也在其产品上标注了CE型号,故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

法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两公司将北京赤那思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为企业字号,其行为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江苏赤那思公司对“赤那思电力”以及的突出使用,符合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的规定。因为无论是“赤那思电力”还是,其核心标识仍是“赤那思”,其识别功能最强,且江苏赤那思公司的宣传用语亦直接简称自己企业为“赤那思”,例如 “赤那思的气息:彼此守信,永不背弃!”等。与此同时,法院还注意到,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企业文化用语与北京赤那思公司高度雷同。如北京赤那思公司:“赤那思,蒙语是‘狼群’的意思,不言而喻,这就是我们的本意,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族群,闻风而动,所向披靡,虽历经艰辛却永不放弃……”,而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和公司网站:“赤那思在蒙语里是‘狼群’的意思,这就是我们的本意:我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族群,随风而动,所向披靡,虽历经艰辛却永不放弃。”两者差异主要是“闻风而动”与“随风而动”。在该案一审中,江苏赤那思公司自行将上述内容从网站上删除。此外,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上还有下述内容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相同:如“把赤那思的事业做成每个员工的事业……”“赤那思是一个温馨和谐的大家庭”“赤那思是我们的家,赤那思是我们生衍不息的平台”等;一审证据显示利用百度搜索,输入“北京赤那思”,显示当页排名第一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右侧标注“推广链接”,而一审开庭审理再次进行百度搜索,原搜索结果消失,北京赤那思公司在网页排名变成第一,江苏赤那思公司认为此系搜索引擎技术自动计算的结果,但该解释并未排除江苏赤那思公司实行竞价排名的合理怀疑。尽管江苏赤那思公司主张从全国范围看,以“赤那思”为字号的企业较多,但根据以上证据,不难看出江苏赤那思公司的竞争行为指向明确,攀附北京赤那思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鉴于江苏赤那思公司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其应当停止对上述宣传用语的使用。

关于“BK”案对于该案裁判的指导价值,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在低压电器产品领域,产品型号‘BK’表示该产品是河北宝凯公司研发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BK’因而同时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功能”,并最终认定河北宝凯公司的低压产品型号“BK”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两申请再审人在其生产、销售的低压产品上使用“BK”产品型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BK”案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认定低压电器产品型号具有区别产品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功能,构成知名商标特有名称,从而制止假冒他人产品型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法院同时亦注意到,根据(2012)民申字第398号民事裁定书,《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管理办法》还规定,同一企业研发生产不同类型产品使用不同产品型号,可见产品型号本身既不能排斥同时也不能替代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的识别作用,而当企业组合使用字号、注册商标和产品型号时,无疑字号和注册商标的识别作用最为显著,当然也最容易导致混淆或误认。因此,江苏赤那思公司要求参考适用“BK”案裁判意见,并认为双方产品不会产生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该案中,对于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争议:

其一,一审判令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停止使用“赤那思”字号,是否过于严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判令停止侵权,究竟是判令规范使用字号,还是停止字号使用,或者对企业名称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量主观恶意程度、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基础上公平合理作出裁量。

该案中,判令两公司停止字号使用系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两公司具有攀附北京赤那公司商誉的明显故意,注册登记“赤那思”字号本身不具有正当性,理由不再赘述;其次,双方之间市场竞争加剧,需要划清市场界限。江苏赤那思公司主张,“全国无功补偿装置市场规模巨大”“低压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生产厂家较多,比较分散”,尽管如此,法院认为市场竞争仍应有序进行,各市场主体应尽量划清界限,通过诚信经营赢得市场。根据现有证据,北京赤那思公司2011年经营规模为4500万元,而江苏赤那思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销售额已达86940072.8元,市场规模发展迅速。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与品牌。在此宏观背景下,如果允许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继续使用“赤那思”字号,与北京赤那思公司字号共存,即便不突出使用字号,对于市场而言,尤其是潜在购买者,仍极易发生混淆,或者误认两公司与北京赤那思公司之间存在投资或合作等关联关系,这对北京赤那思公司明显有失公允,有损其市场利益,同时亦对双方包括对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利,相关公众亦需付出更大的识别成本。因此,判令两公司停止使用“赤那思”字号,变更使用不包含“赤那思”文字在内的新字号,彻底划清彼此之间商业标识界限,并非系对两公司发展的限制,其实从长远看,更有利于其自主品牌的建设和发展,符合司法裁判鼓励诚实信用经营、促使企业发展自主品牌的价值导向。而依江苏赤那思公司现有规模及生产技术能力,即使变更字号,对其市场经营的影响亦应有限,其有能力克服变更字号所带来的影响。如果变更字号实际导致江苏赤那思公司完全丧失市场,则恰恰说明其之前的发展确系攀附北京赤那思公司商誉所致,而这正是江苏赤那思公司否认其未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

其二,一审判令江苏赤那思公司赔偿200万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赔偿5万元,是否适当。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北京赤那思公司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低,远低于两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所获利益,而两公司则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高。二审中,双方均要求根据现有证据计算赔偿额,并不要求进行财务审计鉴定。北京赤那思公司认为,该案不存在赔偿额难以确定的情形,并具体提供了赔偿额计算方式,即以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率或注册商标产品单位利润率的乘积确定侵权获得利益或者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具体而言,江苏赤那思公司侵权商品销售量已经通过法院调查予以确定为86940072.8元,单位利润率亦可以确定为33.14%或者根据北京赤那思公司的平均利润率测算。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的赔偿计算方式难以采信。首先,低压电力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消费品的行业特殊性。一般而言,普通消费品替代性强,因市场混淆或者误认,侵权产品往往直接侵占正品市场份额。而该案所涉低压电力产品实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相关购买者采购商品时通常要求生产厂家提供3C证书,且更加关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同时,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亦已获得市场认可。江苏赤那思公司相关产品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等,近年来亦被评为“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江苏省电力行业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基于市场对低压电力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除品牌因素外,江苏赤那思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取决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其次,江苏赤那思公司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的销售区域虽有交叉,但北京赤那思公司主要在中国北方地区,而江苏赤那思公司则以江苏地区为主,其销售区域明显小于对方。再次,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年鉴2012》,2011年因行业诸多生产厂家完成技改后生产能力过剩,而我国电网投资减少,市场总体规模缩小,市场竞争加剧,致使电力电容器行业骨干企业大多出现产值、产量下滑的现象。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难以准确区分江苏赤那思公司营业收入中的侵权获利部分,同时亦无法确定市场因素对北京赤那思公司损失的实际影响,故北京赤那思公司提供的赔偿计算方式过于简单,其主张2011年至2013年间主营业务收入以千万级数额逐年减少,完全系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致,缺乏证据支持,难以认定。但法院同时亦认为,根据北京赤那思公司二审提供工商备案资料,北京赤那思公司2006-2012年利润率分别为38.52%、46.51%、49.89%、20.94%、28.21%、21.70%、27.71%;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电气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北京市高低压配电设备行业利润说明”,“无功补偿类设备的利润率在25%左右”。上述证据虽不能作为直接计算赔偿额的依据,但可以印证该行业营业利润较高,可以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综合考量双方经营规模、涉案行业特点、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侵权使用方式、侵权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认为,一审确定200万元赔偿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北京赤那思公司损失,但北京赤那思公司主张2000万元赔偿额亦过高,不尽合理,该案属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法院在法定最高限额上限以上确定赔偿额为400万元,符合该案实际,较为公允。对于南通赤那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基于有证据显示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南通赤那思公司全部销售收入为206636.43元,一审确定赔偿额为5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该案北京赤那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万元及查档费、差旅费等8777.21元,合计158777.21元,符合该案实际及律师代理工作的实际付出,其要求两公司予以分担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需要肯定的是,该案双方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均提供了大量证据,并围绕争议焦点撰写了详细代理意见,包括检索提供在先生效判决以供参考,对该案裁判意见的最终形成具有一定贡献。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字号,变更后的字号不得包含“赤那思”文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江苏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151216.39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7560.82元。

二审合议庭:宋 健 罗伟明 史乃兴

附图一:北京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封面

附图二:北京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内产品实物图片

附图三:北京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内产品实物图片

附图四: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封面

附图五:江苏赤那思公司产品手册内产品实物图片

附图六:江苏赤那思公司网站首页内容

【案件信息】

一审:南通中院(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


  • 欢迎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创融法务”公众号

  • 欢迎扫描右侧二维码添加法盛所执行合伙人王冰律师个人微信号进行互动交流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方式:王先生,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

本文经授权发布,不代表创融法务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精选内容 SELECT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 低成本激励员工的29种实用方法 公司内部创业规定执行标准 魏炜 | 商业模式设计5大步骤与22条经验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存在的误区 创业者如何规避法律纠纷 史上最详:劳动仲裁时效的9大法律问题|2017 创始人如何保住公司控股权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6种方法 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服务研究全解析 商标许可使用与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规则 知识产权法务管理(内有干货) 关于股改细节实操方法的白皮书(深度总结!) 企业股权融资宝典(附90页PPT) 债转股操作实务 股权投资若干问题的公司法依据 一套最核心的投资体系(深度好文) 最全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大风险点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案例 | 风险考虑决定成败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99%的创始人都不知道的股权架构设计 投资人最在乎初创公司的哪些运营指标? 合伙人与传统股权激励的核心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详解-附《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90%的公司章程存在这3大法律问题(附解决方案) 专利侵权的防御性策略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方式变革杂谈 中国式GP与LP的套路和反套路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六种损失计算方法 90%的区块链是庞氏骗局,警方重拳打击“区块链”诈骗! 在“三亿人在用的拼多多”里,如何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处理 《一致行动协议》藏着这些必知的要点 (附模板及案例)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A轮、B轮、C轮融资,一文读懂股权不被稀释的秘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五则裁判规则 投前尽职调查大全(好文建议收藏) 连锁企业股权激励(33PPT) 创融法务为诣酷科技提供股权设计与股权融资服务,助力诣酷科技成功融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创融法务】正式上线,欢迎律师及专家免费入驻 关于中国庞大的FA(财务顾问)的超级江湖进化史 如何应对公司决议诉讼中的司法程序问题 投了500多家公司,我们对股权期权分配有5个建议 真实案例解析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别让税务风险挡了你的路 教父徐小平“割”了谁的命? 侵权改编还是合理使用? 盒马鲜生商业模式与运营全面解剖(附47页完整PPT) 股权架构设计,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分别有哪些侧重点? 股票再跌近7%!美国警方以"609.342"罪名控刘强东 来自顶级投资人的忠告:做这十件事,创业必死无疑! “一票否决权”要怎么玩,才能达到最优解? 有限合伙税务可“筹” 6种股权融资的法律税务风险规避方法解析 公司纠纷|最高院: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互联网公司估值的科学方法与经典案例 《商业战略与税务筹划》,高金平教授9月15日广州讲座抢位报名 私募股权投资尽调最全清单 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常见方法 如果一定要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名股东该怎么做? 税局重点清查的21种做假账手法! 税务局作出的追缴社保决定被法院撤销 彼得·泰尔:认知未来是投资人的谋生之道 公司股权顶层设计三条生命线 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干货) 虚拟股权激励的设计 从小米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风险 段永平对话斯坦福华人学生,成功秘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爱尔眼科中国医疗合伙人模式 高瓴资本创始人张磊:我的37条投资和创业经验 股权激励的代价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风险与防范 恒大FF矛盾持续激化 接连爆出讨薪风波及证章交接问题 美国又“退群”了!原因竟是嫉妒中国… 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 实务指南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效力如何? XX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其司法裁判 经纬中国张颖关于投资与创业的人生思考 关键时期,政治局传递的这个信号,你必须注意 从股权架构梳理到控制权实现 “主观无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如何处罚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问题的最全汇总! VC 拒绝你的 44 个真实原因!(收藏版) 非上市公司模拟期权激励范本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权利用尽规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公司虚假增资的5大法律风险!(真实案例解析) 创融法务引进资深财务顾问叶海芳先生为高级合伙人 金信税务师事务所与创融法务达成战略合作,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 党中央拟表彰100名改革开放杰出贡献者 张文中: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就是创新和创造 商标注册十大技巧(深度干货) 还敢工资避税?这样发工资将严查!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对标苹果是小米的灭顶之灾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完整版) 创业企业的七种死法 史上最全面“超完美商业计划书”的攻略和技巧(附PPT模板) 华为的股权激励,这篇7000字的文章讲透了!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7个坑 最高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非上市公司期权计划管理办法及协议(全套值得珍藏) 股权融资的A、B、C、D轮及股权融资10个法律问题 创融法务为广东君冠提供股权激励专项服务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的核心要点 员工利润分享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范本) 华为:公司股权分配政策 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公司解散之诉裁判规则全解析 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 最全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事项——分析与实操策略 雷军小米公司“中国式合伙人”细节 股东起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律陷阱 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 干货!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 如何认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参与经营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 创业的本质,就是要在资金耗尽前验证商业模式! 九鼎系又爆雷!参与其百亿定增的基金净值归零,投资人“净身出户”?! 国务院宣布解决“注销难”,3大举措,6大方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件剖析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重磅!正式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公告及解读 《股权投资协议》关键条款及有限合伙协议分配条款评析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沈南鹏:执行力是决定创业公司在初创期后能否融到钱的关键节点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公司章程中任意性规范制定的策略分析 未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担保效力 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法定顺序 三环知识产权与创融咨询达成战略合作,专注为创新成长企业提供专利诉讼服务 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最高院:通过转让股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如何彻底研究透一家公司? 为什么风投没钱了? 湖畔大学曾鸣演讲:从0到0.1最难,伟大如何孕育于此? 创业公司CEO的54点大忌 股权激励计划范本(点评版) 巴菲特经典语录 最好的投资框架 企业股改:必须懂得的细节操作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的13条裁判规则 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泼泼冷水 离岸信托+保险避税的商业资产保全结构被美国国税局控税务欺诈! 33条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几点困惑 陈春花:真正优秀的人,会持续地自我完善 腾讯总裁:行业遇冷时,做好这五件正确的事 红杉资本沈南鹏:好的投资人与优秀创业者是什么样的? 税总答复!25个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2019年起,企业想减税必须这么做! 2019年,企业“活下去”的6大黄金法则 合伙人股权激励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案例实操) 最高法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条件、对价等条款的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即使名义股东参与了股东会也不能 最高院: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无效(附三种例外情况)|公司法权威解读 集团财务内控关键点(附合同审核要点) 最高院:目标公司大股东与股票认购者约定的超额收益及分红是否有效?大股东对于股票认购者的保底承诺是否有 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最高院 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类纠纷 重磅!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践行依法治国方针,公开透明! 中国投后管理整体逻辑体系! 马云最新演讲:决定你一生成就的,是这2件事 最高法院:公司是否可以定向给某一股东分红?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刘晓丹:科创板带来了哪些改变?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阿里CEO张勇内部讲话:跑得久才是最关键的 44条投资机构拒绝项目方的真实原因解析!(实操性) 最高院:即使通过让与担保获得股权的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也享有决策权 周一复牌!"吴晓波"15亿卖身惊动交易所!连发10问:是否炒股价?"人跑了"怎么办?为何选全通? 身家66亿,收购“贪玩蓝月”公司,这位80后失联,员工找不到他 AB股制度的前世今生!(科创板、港股、美股AB股制度比较)|洞见干货 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第一股:背靠1800亿市场,肉搏阿里、腾讯 如何设计完美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附案例) 任正非最新在华为最高权力机构—持股员工代表会的讲话全文 开心麻花的“夏洛特烦恼”:冲刺A股失败,大股东清盘,还要退出新三板 10亿赌局获胜,董小姐放话——“雷军那10亿我不要了!” 诺奖得主朱棣文哈佛演讲:生命太短暂,你必须对某样东西倾注你的深情!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清单 老董事长霸占法定代表人职务,挟持公司印章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达晨肖冰:对创始人6大考量、12个创业陷阱 难以想象!未来十年,颠覆性技术将带来这些社会变革…… 公报判例:有关公司资本5条裁判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操作解析及控制权交易的十大模式 以股权过户作为借贷的担保不必然无效,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取得股权 冯仑:我心目中的任正非 写给企业的八十项法律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与股权融资的法律建议 齐精智律师: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的9大法律风险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值得收藏)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览表(收藏版) “隐名股东”纠纷如何处理?5个方面+5则案例要旨+法条!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税务稽查中个税的100个风险点 关于估值方法以及思考框架的详细解析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建议收藏!) 股权激励确定这十个内容就够了! 最高法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权? | 公司法权威解读 最高法关于36条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持股时间越长,表决权越高!意大利首富基业长青的股权设计之道 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可否要求显名?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最高院: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是否合法有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若干问题 史上最全股权激励方案 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公司法权威解读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不足3年,如何成功融资熬过死亡期 总部企业集聚,天河将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标侵权举证妨碍裁判规则汇总(十则)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 高盛帝国150年屹立不倒的秘密 高新企业要被严查?不合格就"摘帽!” 划重点!人民日报重磅文章,揭穿美国5大战略迷误 史上最全投后管理攻略 私募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条款解析 法院认定股权冻结法律效力9条裁判规则 PE和VC如何做增值服务及投后管理模式(附完整版报告) 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十二种模式的利弊 监管问答丨哪些创投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如何取得?证监会逐一明确
400-806-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