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回来创融咨询!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热线:400-806-8988  
关注微信
首页 / 创融资讯 / 资讯详情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19-01-21 18:36:57

来源:高金平教授工作室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摘要:随着全球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我国经济新常态的稳步实现,各类依托于互联网的新型商业模式如破竹之势不断涌现,新型交易形式为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互联网经济的税收征管要求,亟需针对互联网企业及其电商制定一套专门的税收制度及管理办法。本文介绍了互联网经济的相关理论,重点分析了当前税制下互联网经济存在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税收政策及管理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  税收流失 代扣代缴


互联网经济是基于信息网络化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活动总和(孙宝文,2014)。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消除传统地域、行业、虚实的边界,另一方面融合了现代经济和传统经济的要素。这种“消+融”不仅使人类社会的空间轴、时间轴和思想轴发生了颠覆性变化,而且为开创“互联网经济”时代奠定了技术基础。随着中国和世界接轨的程度日益提高,互联网在现代经济主体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实体经济、金融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等主体的经济行为,都越来越多地依赖信息网络。它们不仅要从网络上获取大量经济信息,依靠网络进行预测和决策,而且许多交易行为也直接在信息网络上进行。



从当前主要的互联网经济体来看,互联网经济突出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即时通讯、搜索引擎和网络游戏等主要形态。从国民经济总体架构来看,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新支点”、中国企业发展的“新动力”、中国扩大消费需求的“新渠道”。2015年7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奠定了互联网经济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地位。一方面,互联网产品直接作为最终消费品给供给侧带来新的变革,跨地域、全天候、第三方支付等特点为需求方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互联网间接作为资金融通、人力资源配置等工具,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了门槛,传递了开放、平等、协同、共享等互联网思维,将带来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蔡跃洲,2016);此外,互联网所内含的知识、创新和技术变革还实质性地促进了生产率增长、增强竞争力、促进生产和组织模式变革。以江浙沪为例,以互联网为技术依托的金融、物流、消费等现代高端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有效带动了高端制造业的发展,促进了地区产业价值链攀升(黄志军、曹东坡、刘丹鹭,2015)。



虽然互联网经济在当前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地位,但较低的进入门槛提高了营商环境风险乃至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向全国经济稳定向好的大趋势提出了挑战。囿于税收法律制度的局限,税务机关面对互联网经济中的税收管理难题束手无策。“互联网+”背景下,新型交易模式的兴起对加强税收征管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与挑战,尤其表现在交易主体、课税对象和交易规模的确定上(张炜等,2014;储德银、左芯,2016;赵玲,2017)。然而,既有文献并未对互联网经济下的税收风险进行系统归纳,更未从税收风险管控视角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因此国家须与时俱进搭建相配套的上层建筑,直面互联网经济中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挑战”,在法制轨道上构建税收征管的“新模式”和“新战略”,促进互联网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1互联网经济中涉税交易的共性特征



当前,“互联网+”商业模式已覆盖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典型的交易模式主要有点对点个人网络借款(P2P)、直播视频、音频分享平台、服务众包平台、互联网医疗平台、二手车交易平台、个人社交平台等。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所产生的主要收入有会员费、交易提成费、广告费用、排名竞价费用、资金结算费用等;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商家而言,收入形式主要有:利息、设计费、咨询费、讲课费、佣金等收入。互联网经济中涉税交易具有如下四方面的共性特征:



首先,经济结构扁平化,经济要素互通互联。互联网具有跨地域、无边界、海量信息、海量用户的特征,压缩了经济结构的层级,并模糊了经济要素之间的开放式网络关系。相比之下,传统经济结构是一个纵向多层级、横向“一对一”式的交易结构,经济要素之间的连接存在严格的上下游区分。互联网经济一方面呈现网状扁平式经济结构,减少了中间环节,因此“互联网+”的商业模式是建立在平等、开放基础之上,商品信息比较透明,卖方充分竞争,消费者充分竞价,买卖自愿成交。充分的市场竞争和活跃的市场交易决定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经济是真正的以人为本的经济,更充分的发挥人的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想象力,调动和发挥人的创造性。另一方面, 在“互联网+”经济条件下,企业通过网络的互联互通提升了企业价值,随着企业连接越广、连接越厚,掌握的数据越多,企业价值就越大。



其次,信息传输快捷化,生产要素成本降低。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很快,正因如此,互联网提升了企业的生产效率,而且“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经济主体不受限制,任何人都能融入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实现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云计算的运用大大促进了数据的应用,提高了会计收入确认的效率,排除了传统会计分期的时间断点约束,为管理层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信息传输的便捷性降低了生产要素成本,成为高成本时代的破局关键。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经济是一种稀缺经济,主要是物质要素的稀缺,而在互联网时代其丰饶的数据和信息成为企业竞争最为宝贵的资源,成为降低物质要素成本的最主要的因素。中国经济已经进入高成本时代,“互联网+”经济业态的信息要素降低了生产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其三,电子合同为依托,交易结构更清晰。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不仅是当前互联网经济业态的重要特征,更是互联网经济未来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这种结算方式使得现金流更为契合权利义务交割的发生时点,进而弱化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之间的现实差异。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弱化了因为应税项目所导致的会计核算和税法差异。从长远来看,将使得税收征管难度系统性降低。所有平台企业的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结算,这不仅为税务机关利用网络技术适时掌握卖方的收入提供了原始数据,同时为源泉管控带来便利。在充分信息化的情况下,交易价格公允,且资金结算透明。电子合同公开且交易结构清晰,买卖双方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通过电子协议进行明确,这为税务机关准确地判断平台公司及卖方的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



其四,多种商业模式并存,O2O模式为核心。互联网经济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应用程序商店、网络广告、云计算、参与式网络平台、高频交易和在线支付服务,从法律关系角度,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为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并非产品服务的购销主体,而是提供广告服务、交易促成、资金结算等各类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淘宝、滴滴顺风车等;第二种类型为产品型,互联网企业为产品、服务的法律销售方,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其自主开发生产,也可以外部采购,如优酷视频、腾讯游戏、京东自营、第三方支付等。在这些互联网经济模式种,O2O模式(Online To Offline)将传统的商务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成为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的核心模式。O2O模式的典型特征在于:新型互联网与传统实体店互为策应——线下经济实体可以在线上揽客,消费者可以在线上来筛选商品和服务,从而实现传统商业模式和新型互联网技术的落地式衔接。这种兼具传统经济和互联网经济特征的商业模式容易促成交易的规模化。其原因在于,O2O模式将传统交易由线下部分转移到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线上,并与移动支付相结合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以共享经济最为典型。O2O模式广泛吸收利用了社会零散劳动力(如美团外卖),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如滴滴拼车)。


2互联网经济存在的税收管理问题及成因分析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也给税收管理带来挑战。当前,我国未就互联网经济作专门的税收立法,互联网经济相关主体的税法适用与线下实体并无差异。从实际的税收征管情况来看,多数时候现行税法能够实现公平合理效率的课税目标,但在某些特殊的互联网经济业务或商业模式中,由于税法本身的不合理、不明确,导致某些交易的税务处理存在模糊特征,易引发税收争议,乃至形成普遍性的漏征漏管。具体而言,税收问题及成因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面临制度性缺陷


1.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已不适应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通过互联网销售服务或商品,应当向销售货物或服务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由于电商平台只是媒介,个人从事经营可以移动办公并且互联网商业普遍依赖VPN异地登陆的技术,使得应税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这意味着只能由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然而通过电商平台从事货物或服务交易的个人多数不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纳税人信息,成了事实上的漏征漏管户。由于电商平台对个人应纳增值税无代扣代缴义务,电商平台出于经营考虑不可能也无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个人经营情况,致使增值税管理出现真空;


2.互联网企业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有待明确。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营销方式众多,具有代表性的营销手段有两种,一是消费送积分,二是消费送红包(现金补贴)。积分业务是市场营销中常见的客户关系管理手段,在互联网行业中同样非常普遍,如天猫积分、京豆等。由于积分兑换时消费者并未支付对价,实务中,有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企业认为积分累积源自消费者之前的购买行为,因此并非无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外,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在发展初期为了抢占市场,往往会投入巨额的市场营销费用,如滴滴网约公司创建初期向个人支付的补贴涉及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以上问题,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有待明确。


3.个人通过电商平台提供服务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存争个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服务应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征收个税存在很大争议。2017年媒体报道的北京地税追缴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尤为典型。北京市朝阳税务局披露,某直播平台2016年支付给直播人员的收入高达3.9亿元,但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于2017年补缴了税款6000多万元。该案引起不小争议,如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没有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只能由个人自行申报,而个人由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加之税收遵从的能力和意愿匮乏,自行申报也就无从谈起。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又明显不合理。通过电商平台经营的个人多数是专营而不是兼职,客户对象人数众多,覆盖全国乃至全球,且经营持续,更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电商平台只负责代收代付,并无支付数额的决定权,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所得的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这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该案在媒体上披露后,各地税务机关鉴于税法依据不足并未仿效,明知个人所得税流失却无能为力。


(二)互联网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


1.互联网企业广告收入张冠李戴,逃避文化事业建设费。流量是互联网企业的优势资源,因而广告收入是互联网公司收入的重要来源。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入驻商家提供平台服务(通常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的同时还提供广告服务。广告费的收费模式有两种,一是定额收取(与点击率无关),二是按照点击率收取。这部分收入与电商的实际交易额无关,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但多数互联网企业“张冠李戴”,将全部或部分广告费纳入平台服务收入核算,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增值税,目的是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少数互联网企业浑水摸鱼,将兼营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业务从低适用税率。互联网外卖平台通行的做法是将线下的运输收入(税率10%)和线上的信息技术服务(税率6%)收入合二为一,全部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增值税。如在外卖业务中,涉及的主体包括互联网公司、商家(生产外卖的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负责送餐“小哥”薪酬及社保结算)。假设一份外卖定价30元,其中,外卖生产厂家(商家)得22元,劳务派遣公司得4元(由互联网公司承担),第三方支付公司得1元(商家和互联网公司各承担0.5元),互联网公司得3元。实际操作是:商家向消费者开具销售货物增值税发票30元,互联网公司给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7.5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分别给商家和互联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0.5元,劳务派遣公司给互联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4元。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公司承担了送餐服务。对照《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的规定,该送餐服务既不属于装卸搬运,也不属于外派服务,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线下的运输服务与线上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属于两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分别核算确收入和成本,分别申报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依据该规定,互联网公司一般纳税人向商家收取的服务应全额按照10%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3.互联网企业采取虚列研发费等手段超额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是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非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研发费用。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多数互联网企业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将从事互联网平台日常维护的人员的薪酬纳入研发费用。不少企业将网页、软件应用的常规升级费用错误地归集至研发费用。少数互联网企业存在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认定范围扩大化的问题。在判断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时,企业易倾向于主观扩大高新认定的适用范围。例如,从事互联网教育的企业,将培训收入理解为与培训软件相关的收入,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条件。


(三)互联网平台无扣缴义务导致税收流失。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取得收入应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并未赋予互联网企业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而面广量大的纳税人如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将导致税收流失。例如个人微信公众号业主取得的文章打赏收入,个人通过P2P平台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等。


3完善互联网经济的税收管理建议


互联网经济存在的上述税收问题亟待解决,蓬勃发展的移动互联网以及未来的AI人工智能将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传统的征管办法已难以应对互联网经济面临的税收问题。现阶段完全依靠个人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几无可能。税务机关应当化被动为主动,积极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推动互联网与税收各领域工作深度融合。唯有根据商业活动的实质,明确税收政策,统一征收标准,改进管理办法,方能从源头上阻塞税收漏洞。本文基于我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立足于我国税收征管现状,提出五点解决思路。



(一)明确税收政策,统一征收标准

经营者个人应纳增值税按月计征,每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反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经营者个人无论是否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其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办理税务登记且账证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经营者个人的成本费用难以确定,可按照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作为计税基数,按应税收入所属的行业类别核定利润率,利润额扣除经营者费用(每月5000元)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因存在电商企业跨地区注册的情况,应税所得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标准,全国范围内适用。


(二)依据规则导向,正列举明确争议事项的适用税目

由于税目不确定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因此税法有必要秉承规则导向,对税目的选用做出明确规定。增值税方面,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有关规定,搭建基层税务机关或企业的争议反馈渠道,遵循争议判例原则,通过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争议事项的适用税目,以增强税法的单一指向性,营造安全稳健的营商环境。例如,互联网企业取得的广告宣传服务收入,无论是否具有广告经营范围,也无论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广告发布登记,一律按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于互联网外卖平台的线下运输和线上点餐结算服务应按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凡是没有在账务上明细核算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三)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明确电子商务中市场营销方案的税务处理

积分兑换是基于消费者先前的销售积累,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因此不应作为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从税收立法的应然层面,消费者积分兑换,企业并未额外取得对价,若作视同销售处理,则导致企业负担的税收支出占销售额比例偏高,有违量能课税原则。关于互联网企业对消费者的现金补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非公益性捐赠,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消费者补贴促销活动,着眼于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培养消费者消费习惯以增加市场总体规模,因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应作为企业的市场营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执行,即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四)采取“电商平台预扣预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阻塞税收流失

通过电商平台交易的个人取得收入应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以电商平台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电商平台按月预扣预缴,由电商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由于经营者个人可能存在未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经营者个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由个人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纳税申报。其中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月(季)办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向电商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月(季)办理纳税申报,预扣预缴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已交税款处理。对无需补交增值税的个人,可免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年所得小于12万元的个人可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严格税收优惠管理,出台互联网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指引

鉴于互联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存在扩大认定研发活动的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相关指引,列举常见的研发范围负面清单,既有利于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同时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则应重申强调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加强对假冒伪劣高新技术企业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收公平。



(六)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

一是修订税收征管法,明确平台型互联网企业的披露义务。平台型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中完整记载了交易内容,这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数据,对加强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尽管互联网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但根据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税务部门仅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而并无有效的惩戒手段要求互联网企业履行披露义务,导致征管法第五十七条名存实亡,互联网企业的大数据未能在互联网行业税收征管中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因此,《税收征管法》应明确互联网企业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和主要利益相关者披露交易数据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将交易数据层层分解到各基层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比对并判别纳税申报数据的真伪。


二是推广企业代开或汇总代开发票政策。互联网经济中由于涉及众多个人销售产品服务的情况,普遍存在发票开具难的问题,影响了购买方的交易积极性。建议宣传并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中的发票代开政策的适用范围。产品型互联网企业自个人采购的,可以代个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企业则凭发票作为成本费用的扣除凭证。


三是以《电子商务法》实施为契机,规范电商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该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在监督环节上,新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对互联网经济中主要参与者的税收责、权、利做了明确界定。特别地,该法要求无论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应当办理隶属电子商务管理范围的市场主体登记,均应当依照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来履行其必要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为税务机关规范电商的税务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设立网络税务机构,专司电商税务管理。建议参考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司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设立网络税务司,在各省局设立网络税务处,推动“互联网+税收治理现代化”,适时地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提升税收创新力和生产力(李妮娜,2016)。新增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定位于两个层面:一方面,加强交易信息的把控力度。通过接入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平台,实时将从大型平台电商处获得入驻自然人的交易信息推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另一方面,加强支付信息的把控力度。由于支付手段的多样化,税务机关除了坚持“税银信息共享”以外,还应当和电子支付提供商(支付宝、财付通等)建立稳定的信息共享关系,完整获知自然人支付信息。为此,税务系统应当拟定更为合适的互联网技术人才的管理模式,对特殊的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通过多种途径吸引高端人才,共同致力于互联网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蔡跃洲.“互联网+”行动的创新创业机遇与挑战[J]. 求是学刊,2016,(05) : 43-52.

[2]胡磊, 何柏林, 巫黛春,等. “互联网+”时代下的税收风险管理[J]. 税务研究, 2016(6):67-68.

[3]黄志军,曹东坡,刘丹鹭.互联网经济、制度与创新价值链[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09) : 26-39.

[4]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M].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09) : 26-39. 

[5]李三江. 变革、挑战与应对——“互联网+”下的税收治理[J]. 税务研究, 2016(5):16-21.

[6]魏军波, 王超, 薛剑秋,等. “互联网+”背景下大数据对现代税收管理的影响[J]. 税务研究, 2016(10):108-112.

[7]孙宝文. 互联网经济: 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态[M].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4.

[8]李妮娜. 以互联网思维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互联网+税收治理现代化”集中研讨综述[J]. 税务研究, 2016(6):123-127.

[9]储德银; 左芯“互联网+”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J]. 税务研究, 2018(7):120-124.

[10]赵玲. 建立促进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J]. 税务研究, 2017(4):37-41.

[11]张炜, 叶陈刚, 徐伟对.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 税务研究, 2014(10):68-70.



本文经授权发布,不代表创融法务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精选内容 SELECT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 低成本激励员工的29种实用方法 公司内部创业规定执行标准 魏炜 | 商业模式设计5大步骤与22条经验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存在的误区 创业者如何规避法律纠纷 史上最详:劳动仲裁时效的9大法律问题|2017 创始人如何保住公司控股权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6种方法 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服务研究全解析 商标许可使用与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规则 知识产权法务管理(内有干货) 关于股改细节实操方法的白皮书(深度总结!) 企业股权融资宝典(附90页PPT) 债转股操作实务 股权投资若干问题的公司法依据 一套最核心的投资体系(深度好文) 最全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大风险点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案例 | 风险考虑决定成败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99%的创始人都不知道的股权架构设计 投资人最在乎初创公司的哪些运营指标? 合伙人与传统股权激励的核心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详解-附《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90%的公司章程存在这3大法律问题(附解决方案) 专利侵权的防御性策略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方式变革杂谈 中国式GP与LP的套路和反套路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六种损失计算方法 90%的区块链是庞氏骗局,警方重拳打击“区块链”诈骗! 在“三亿人在用的拼多多”里,如何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处理 《一致行动协议》藏着这些必知的要点 (附模板及案例)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A轮、B轮、C轮融资,一文读懂股权不被稀释的秘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五则裁判规则 投前尽职调查大全(好文建议收藏) 连锁企业股权激励(33PPT) 创融法务为诣酷科技提供股权设计与股权融资服务,助力诣酷科技成功融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创融法务】正式上线,欢迎律师及专家免费入驻 关于中国庞大的FA(财务顾问)的超级江湖进化史 如何应对公司决议诉讼中的司法程序问题 投了500多家公司,我们对股权期权分配有5个建议 真实案例解析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别让税务风险挡了你的路 教父徐小平“割”了谁的命? 侵权改编还是合理使用? 盒马鲜生商业模式与运营全面解剖(附47页完整PPT) 股权架构设计,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分别有哪些侧重点? 股票再跌近7%!美国警方以"609.342"罪名控刘强东 来自顶级投资人的忠告:做这十件事,创业必死无疑! “一票否决权”要怎么玩,才能达到最优解? 有限合伙税务可“筹” 6种股权融资的法律税务风险规避方法解析 公司纠纷|最高院: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互联网公司估值的科学方法与经典案例 《商业战略与税务筹划》,高金平教授9月15日广州讲座抢位报名 私募股权投资尽调最全清单 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常见方法 如果一定要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名股东该怎么做? 税局重点清查的21种做假账手法! 税务局作出的追缴社保决定被法院撤销 彼得·泰尔:认知未来是投资人的谋生之道 公司股权顶层设计三条生命线 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干货) 虚拟股权激励的设计 从小米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风险 段永平对话斯坦福华人学生,成功秘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爱尔眼科中国医疗合伙人模式 高瓴资本创始人张磊:我的37条投资和创业经验 股权激励的代价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风险与防范 恒大FF矛盾持续激化 接连爆出讨薪风波及证章交接问题 美国又“退群”了!原因竟是嫉妒中国… 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 实务指南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效力如何? XX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其司法裁判 经纬中国张颖关于投资与创业的人生思考 关键时期,政治局传递的这个信号,你必须注意 从股权架构梳理到控制权实现 “主观无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如何处罚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问题的最全汇总! VC 拒绝你的 44 个真实原因!(收藏版) 非上市公司模拟期权激励范本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权利用尽规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公司虚假增资的5大法律风险!(真实案例解析) 创融法务引进资深财务顾问叶海芳先生为高级合伙人 金信税务师事务所与创融法务达成战略合作,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 党中央拟表彰100名改革开放杰出贡献者 张文中: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就是创新和创造 商标注册十大技巧(深度干货) 还敢工资避税?这样发工资将严查!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对标苹果是小米的灭顶之灾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完整版) 创业企业的七种死法 史上最全面“超完美商业计划书”的攻略和技巧(附PPT模板) 华为的股权激励,这篇7000字的文章讲透了!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7个坑 最高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非上市公司期权计划管理办法及协议(全套值得珍藏) 股权融资的A、B、C、D轮及股权融资10个法律问题 创融法务为广东君冠提供股权激励专项服务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的核心要点 员工利润分享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范本) 华为:公司股权分配政策 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公司解散之诉裁判规则全解析 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 最全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事项——分析与实操策略 雷军小米公司“中国式合伙人”细节 股东起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律陷阱 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 干货!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 如何认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参与经营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 创业的本质,就是要在资金耗尽前验证商业模式! 九鼎系又爆雷!参与其百亿定增的基金净值归零,投资人“净身出户”?! 国务院宣布解决“注销难”,3大举措,6大方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件剖析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重磅!正式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公告及解读 《股权投资协议》关键条款及有限合伙协议分配条款评析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沈南鹏:执行力是决定创业公司在初创期后能否融到钱的关键节点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公司章程中任意性规范制定的策略分析 未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担保效力 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法定顺序 三环知识产权与创融咨询达成战略合作,专注为创新成长企业提供专利诉讼服务 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最高院:通过转让股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如何彻底研究透一家公司? 为什么风投没钱了? 湖畔大学曾鸣演讲:从0到0.1最难,伟大如何孕育于此? 创业公司CEO的54点大忌 股权激励计划范本(点评版) 巴菲特经典语录 最好的投资框架 企业股改:必须懂得的细节操作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的13条裁判规则 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泼泼冷水 离岸信托+保险避税的商业资产保全结构被美国国税局控税务欺诈! 33条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几点困惑 陈春花:真正优秀的人,会持续地自我完善 腾讯总裁:行业遇冷时,做好这五件正确的事 红杉资本沈南鹏:好的投资人与优秀创业者是什么样的? 税总答复!25个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2019年起,企业想减税必须这么做! 2019年,企业“活下去”的6大黄金法则 合伙人股权激励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案例实操) 最高法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条件、对价等条款的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即使名义股东参与了股东会也不能 最高院: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无效(附三种例外情况)|公司法权威解读 集团财务内控关键点(附合同审核要点) 最高院:目标公司大股东与股票认购者约定的超额收益及分红是否有效?大股东对于股票认购者的保底承诺是否有 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最高院 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类纠纷 重磅!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践行依法治国方针,公开透明! 中国投后管理整体逻辑体系! 马云最新演讲:决定你一生成就的,是这2件事 最高法院:公司是否可以定向给某一股东分红?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刘晓丹:科创板带来了哪些改变?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阿里CEO张勇内部讲话:跑得久才是最关键的 44条投资机构拒绝项目方的真实原因解析!(实操性) 最高院:即使通过让与担保获得股权的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也享有决策权 周一复牌!"吴晓波"15亿卖身惊动交易所!连发10问:是否炒股价?"人跑了"怎么办?为何选全通? 身家66亿,收购“贪玩蓝月”公司,这位80后失联,员工找不到他 AB股制度的前世今生!(科创板、港股、美股AB股制度比较)|洞见干货 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第一股:背靠1800亿市场,肉搏阿里、腾讯 如何设计完美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附案例) 任正非最新在华为最高权力机构—持股员工代表会的讲话全文 开心麻花的“夏洛特烦恼”:冲刺A股失败,大股东清盘,还要退出新三板 10亿赌局获胜,董小姐放话——“雷军那10亿我不要了!” 诺奖得主朱棣文哈佛演讲:生命太短暂,你必须对某样东西倾注你的深情!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清单 老董事长霸占法定代表人职务,挟持公司印章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达晨肖冰:对创始人6大考量、12个创业陷阱 难以想象!未来十年,颠覆性技术将带来这些社会变革…… 公报判例:有关公司资本5条裁判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操作解析及控制权交易的十大模式 以股权过户作为借贷的担保不必然无效,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取得股权 冯仑:我心目中的任正非 写给企业的八十项法律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与股权融资的法律建议 齐精智律师: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的9大法律风险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值得收藏)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览表(收藏版) “隐名股东”纠纷如何处理?5个方面+5则案例要旨+法条!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税务稽查中个税的100个风险点 关于估值方法以及思考框架的详细解析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建议收藏!) 股权激励确定这十个内容就够了! 最高法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权? | 公司法权威解读 最高法关于36条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持股时间越长,表决权越高!意大利首富基业长青的股权设计之道 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可否要求显名?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最高院: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是否合法有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若干问题 史上最全股权激励方案 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公司法权威解读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不足3年,如何成功融资熬过死亡期 总部企业集聚,天河将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标侵权举证妨碍裁判规则汇总(十则)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 高盛帝国150年屹立不倒的秘密 高新企业要被严查?不合格就"摘帽!” 划重点!人民日报重磅文章,揭穿美国5大战略迷误 史上最全投后管理攻略 私募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条款解析 法院认定股权冻结法律效力9条裁判规则 PE和VC如何做增值服务及投后管理模式(附完整版报告) 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十二种模式的利弊 监管问答丨哪些创投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如何取得?证监会逐一明确
400-806-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