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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与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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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与答辩

商标异议申请是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侵犯了其在先权利或利益,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商标异议申请应自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进行辩驳说明的法律行为,以达到扫除注册障碍,成功注册商标的目的。

 

务内容及流程

1.初步沟通、了解案情及需求。

2.协助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起草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答辩书。

4.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文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答辩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文件。

5.在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6.协助配合商标局相关调查核实工作,跟进审查进展。

7.取得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商标局应当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8.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经另行委托代理异议人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经另行委托代理被异议人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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