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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公司法权威解读

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公司法权威解读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咨询,发布者:admin 2019-06-17 09:57:53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真功夫“内斗”之 “蔡达标收购股权打破僵局,窦螺娇刑事举报付之一炬”


阅读提示:真功夫内斗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这一场混杂了家庭爱恨情仇,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大战,在蔡达标与潘宇海股权比例旗鼓相当的情况下,各方为最终夺取真功夫的控制权,可谓煞费苦心,伤透脑筋。蔡达标不惜花费300万重金聘请律师,制作“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争夺操作方案”“真功夫脱壳工作计划”等应对策略(延申阅读部分将揭秘前述方案和计划的重点内容),并付诸实施。最终,潘宇海采取民刑并举的整体措施,先将蔡达标送进监狱,同时赢得各条战线的公司诉讼,暂时赢得了真功夫的控制权。本书作者将以真功夫内斗的故事为背景,结合我们亲自办理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的经验,向大家展示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的常用手段。


裁判要旨


董事长(大股东)因经济犯罪被判刑羁押,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的陈述保证条款,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7月19日,真功夫公司由蔡达标(41.74%)、潘宇海(41.74%)、双种子公司(10.52%)、今日资本(3%)、中山联动公司(3%)五方设立,蔡达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担任副董事长、潘敏峰担任董事、蔡螺娇担任监事。


二、关于真功夫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家庭关系可参见下面两张截图(该截图取自网络,经核查与工商档案信息一致,其中家庭关系图中的公司控制关系为蔡达标掌权时状态)。

三、2010年9月18日,蔡达标、潘宇海、今日资本三方为打破僵局并启动上市计划,签订了《关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后续事宜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潘宇海以7520万元向蔡达标转让双种子公司35.74%股权(等同真功夫3.76%股权),同时以4.25亿元向今日资本转让真功夫21.25%股权。


四、《框架协议》约定:(1)协议签订时,蔡达标先向潘宇海支付1000万元;(2)待双种子公司指派的董事潘敏峰签署同意真功夫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后,蔡达标向潘宇海再支付2000万元(其中1504万元为定金),今日资本向潘宇海支付380万美元的真功夫股权转让款定金,蔡达标和今日资本所有款项到位后,框架协议生效;(3)蔡达标在框架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潘宇海支付剩余的4250万元余款;(4)真功夫公司股权转让及新章程、新合资合同取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批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今日资本向潘宇海支付真功夫21.25%股权转让款的70%;(5)待双种子公司与真功夫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今日资本向潘宇海支付剩余30%的股权转让款。


五、《框架协议》还约定,如蔡达标不按协议约定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新章程、新合资合同等文件或者拒绝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签署任何申报文件或提交任何适格文件导致股权转让中任意一项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或使协议目的落空,应视为蔡达标根本违约,需向潘宇海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本协议所涉及的各个交易均为框架协议整体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一个交易因违约导致不能履行,守约方可解除所有交易,并回复到原有状态。


六、在《框架协议》签订同时,蔡达标向今日资本出具《陈述与保证》函,保证真功夫公司财务状况真实,不存在未披露或潜在的民事、刑事、行政、仲裁等风险,否则今日资本有权解除《框架协议》,并要求退还支付的所有款项。


七、协议签订后,蔡达标向潘宇海支付了7520万元股权转让款;2010年12月,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也批准了真功夫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并出具了批准证书。


八、2010年12月1日,窦螺娇以蔡达标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进行刑事举报。2011年4月22日,蔡达标被逮捕。2014年6月4日,广州中院以蔡达标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窦螺娇还以蔡达标侵占公司3600万元资金、使用公司资金为个人聘请律师制作脱壳计划等为由,向蔡达标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诉讼。


九、2011年11月30日,今日资本向潘宇海和蔡达标发出解除通知,以潘宇海自身无法开立收外汇账户,及蔡达标涉嫌刑事犯罪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为由,要求单方解除《框架协议》。


十、此后,潘宇海以蔡达标构成刑事犯罪属严重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框架协议》解除,并要求蔡达标承担违约金5000万元,赔偿损失2520万元;蔡达标也以窦螺娇进行刑事举报属严重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潘宇海返还已支付的752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贷款利率利息损失2034.91万元。


十一、本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确认《框架协议解除》,潘宇海向蔡达标返还7520万元股权转让款。


裁判要点


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一、合同各方主张均主张解除合同,则一定是协商一致解除吗?二、一方合同主体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必定需要向非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吗?三、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四、合同一方举报另一方涉嫌犯罪导致合同解除,举报方是否构成违约?


一、《框架协议》解除的原因是今日资本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潘宇海、蔡达标、今日资本对《框架协议》已经解除没有异议,但对解除原因存在争议。润海公司主张其是基于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而单方解除合同,潘宇海主张是因为润海公司行使了约定解除权,进而导致合同一揽子解除,而蔡达标主张是由于潘宇海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最终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广州高院认为,各方均有解除意愿,认定为各方协商一致解除。但最高院则认为,各方并没有协商的事实,属于今日资本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原因如下:


潘宇海、蔡达标、今日资本三方订立《框架协议》,主要目的是优化真功夫公司股本结构,避免股东僵局,通过引入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股权重组,最终促成真功夫公司上市。《框架协议》项下“潘宇海转让双种子股权给蔡达标,转让真功夫股权给今日资本”等多个交易构成不可分割的一揽子交易的整体,只有该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实现,合同目的才能实现,任一单项交易的解除,都会导致其他交易的解除。因此,本案应将《框架协议》涉及的多个交易关系视为一个整体合同进行分析,潘宇海、蔡达标、今日资本均是该整体合同的当事人。蔡达标对《陈述和保证》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构成《框架协议》项下的合同解除条件。蔡达标因涉嫌经济犯罪并被逮捕,违反了其向今日资本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说明《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今日资本有权据此解除其与潘宇海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今日资本与潘宇海之间的交易解除必然导致《框架协议》下其他交易一并解除。


二、蔡达标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被判刑,虽构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但该情形并非其向潘宇海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的理由。因为,虽然蔡达标涉嫌经济犯罪并被逮捕是造成《框架协议》项下整个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并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但是,定金和特别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是蔡达标等不按协议约定签署和提交文件导致股权交易无法继续,但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依约签署相关文件,股权转让也经批准,故定金、特别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并不成就,潘宇海要求蔡达标支付定金、特别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三、窦效嫘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蔡达标等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是蔡达标被刑事侦查的诱发原因,但并不能视为蔡达标的违约。因为,蔡达标构成刑事犯罪,属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对违法犯罪进行举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作为真功夫公司监事的窦效嫘,更具有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且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窦螺娇的举报是受潘宇海的指使。


四、《框架协议》解除的后果是恢复原状,故潘宇海应当返还已收取的7520万元股权转让款,且其在真功夫的股权并未发生变化,故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因合同解除原因是蔡达标的违约所致,故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


实务经验总结


一、公司僵局的打破,需要各方股东释放最大的诚意,尽量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要轻易启动刑事手段。即使刑事举报成功,顺利将对方送进了监狱,但未必能够获得商业利益上的最大化。可以设想,若蔡达标未被判刑,该《框架协议》能够如约履行,可能真功夫现已上市,各个股东也已赚个盆满钵满。


二、另外,控制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务必要洁身自好,切不可公私不分,心存“公司即我,我即公司”的错误理念,否则覆水难收,一旦公司资金被自己套出公司,流进自己账户,即使又用于公司,也可能沾上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的罪名。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系因潘宇海、蔡达标、润海公司三方订立的《框架协议》而引发的涉港股权转让纠纷,各方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1.《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项下多个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2.《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解除的原因如何认定;3.本案违约行为和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项下多个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


潘宇海、蔡达标、润海公司三方订立《框架协议》,主要目的是优化真功夫公司股本结构,避免股东僵局,通过引入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股权重组,最终促成真功夫公司上市。《框架协议》的具体履行涉及三项股权转让事宜,即潘宇海向蔡达标指定的受让方转让双种子公司35.74%股权(对应真功夫公司3.76%的股权),潘宇海向润海公司指定的受让方转让真功夫公司21.25%的股权,真功夫公司向潘宇海指定的受让方转让哈大师公司和千百味公司的股权。《框架协议》第10.4条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各个交易(包括双种子公司股权转让、真功夫公司股权转让以及新品牌公司股权转让)均是本协议下总体交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如上述任何一个交易不能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最终实现,则本协议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解除与本协议项下全部交易(包括已完成的交易),以及非违约方有权要求回复到全部协议未履行状态。”可见,《框架协议》项下多个交易构成不可分割的一揽子交易的整体,只有该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实现,合同目的才能实现,任一单项交易的解除,都会导致其他交易的解除。这正是润海公司和蔡达标在《框架协议》中不存在直接交易关系,但蔡达标仍需向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润海公司作出《陈述和保证》的原因。广东高院基于认定各方当事人在《框架合同》下通过订立单独的合同条款而成立个别合同,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个别合同单独进行分析,实际上割裂了《框架协议》的整体性,否定了《框架协议》中多个交易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对合同相对性的机械认识,违背了三方共同订立《框架协议》的本意。因此,本案应将《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的多个交易关系视为一个整体合同进行分析,潘宇海、蔡达标、润海公司均是该整体合同的当事人。


(二)关于《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的解除原因


各方对《框架协议》和相关附件已经解除没有异议,但对解除原因存在争议。润海公司主张其是基于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而单方解除合同,潘宇海主张是因为润海公司行使了约定解除权,进而导致合同一揽子解除,而蔡达标主张是由于潘宇海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最终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可见,三方均确认合同已经解除,但主张解除的理由并不一致。三方关于解除合同的结果趋同,不能等同于三方已就合同解除协商达成一致。从各方主张来看,三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进行协商。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判令合同解除,与客观事实不符。


根据前述分析,《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中的多个交易应视为一个整体合同,故附件《陈述和保证》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构成《框架协议》项下的合同解除条件。蔡达标因涉嫌经济犯罪并被逮捕,违反了其向润海公司作出的《陈述和保证》,说明《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润海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其与潘宇海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润海公司与潘宇海之间的交易解除必然导致《框架协议》下其他交易一并解除。润海公司主张其于2011年11月30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潘宇海对当日即收到该通知以及润海公司提出的解除《框架协议》全部交易的主张均不持异议。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蔡达标是否有在当日收到该通知,但至少在一审诉讼时蔡达标就已知晓该通知内容。因此,《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系因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而由润海公司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自蔡达标、潘宇海收到解除通知后发生法律效力。


(三)关于违约行为和法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违约行为的判断,主要涉及潘宇海和蔡达标谁构成违约的认定。《框架协议》的订立目的是促成真功夫公司上市,蔡达标涉嫌经济犯罪并被逮捕,其明显违反了《陈述和保证》,也是造成《框架协议》项下整个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并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因此,蔡达标的行为对潘宇海构成违约。此外,在《框架协议》签订之前和订立之后,潘宇海的妻子窦效嫘多次向公安机关举报蔡达标等人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由此进行立案侦查。可见,窦效嫘的举报行为是蔡达标被刑事侦查的诱发原因。但蔡达标构成刑事犯罪,属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对违法犯罪进行举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作为真功夫公司监事的窦效嫘,更具有履行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且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窦效嫘的举报系潘宇海授意所为。因此,窦效嫘的举报行为不能视为潘宇海对蔡达标的违约。


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对于潘宇海请求蔡达标支付定金、特别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认定,以及蔡达标反诉请求潘宇海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认定。首先,关于定金和特别违约金。根据《框架协议》第7.2条的约定,定金和特别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是蔡达标等不按协议约定签署和提交文件导致股权交易无法继续,但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依约签署相关文件,股权转让也经批准,故定金、特别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并不成就,潘宇海要求蔡达标支付定金、特别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其次,关于潘宇海请求的损失赔偿。《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解除后,潘宇海仍持有真功夫公司原股权比例。由于潘宇海未举证证明蔡达标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范畴和金额,故本院对其损失赔偿主张,亦不予支持。再次,关于蔡达标请求的返还股权转让款和利息损失的赔偿。《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解除后,股权转让的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则蔡达标已支付给潘宇海的股权转让款7520万元,潘宇海依法应予返还。对于蔡达标就该股权转让款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赔偿,由于本案合同的解除系蔡达标的违约行为所致,而潘宇海并未构成违约,即本案合同的解除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潘宇海的行为导致,故蔡达标还要求潘宇海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东高院关于蔡达标损失赔偿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潘宇海、润海资本有限公司(原今日资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15号]


本文经授权发布,不代表创融法务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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