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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保险避税的商业资产保全结构被美国国税局控税务欺诈!

离岸信托+保险避税的商业资产保全结构被美国国税局控税务欺诈!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19-02-18 19:19:34

来源:税眼看世界

作者:Elton Wang


编者按

美国颇受争议又旷日持久的一例税务官司,涉及众多家族企业、知名保险公司、海外离岸信托公司和多个基金投资人、会计师、律师、保险经纪人等的案子被美国国税局犯罪调查科侦破,并将设计和架构该“离岸信托+保险“结构用以规避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保险公司负责人送上法庭,最近宣判被正式判刑4年半和6年入狱坐监,从而使得业界相当流行的信托+保险避税的BPP神话传说泡沫被一剑刺破。

在经过奋斗打拼努力创造财富之后,人们自然而然就会本能地保全财富和代际传承。特别是家族企业,更是有富过三代的想法,期望通过有效的结构性安排,不但实现财富的增值保值,更期望能够家业企业基业代代传承永续下去。因此,通过股权结构配合保险和信托的安排,就成为众多高净值家族企业的首选,财富管理的亚洲新兴市场中国如此,财富管理的成熟市场美国亦是如此。

究竟这起税务案子是怎样一个结构,让“信托+保险“”成为逃避税的工具而被穿透呢?那么怎么样的“信托+保险”结构又是合规合理的税收筹划呢?这样的问题一下因着这个税务案子成为当下美国市场也好中国市场也好的高净值家族企业非常关心的话题了。

我们首先来看看这个税务案例和巧夺天工的结构性安排吧。

现年71岁的DC先生和72岁的SD先生显然是美国金融业界的佼佼者,也是高净值财富管理业界的弄潮儿,都曾经有辉煌的职业生涯和丰富的财富管理领域的经验,并在帮助高净值家族企业资产配置和财富保全以及代际传承方面声名显赫。他们在1990年代中后就深刻地意识到财富管理领域中,税务筹划是极其关键的核心,税务筹划做的巧夺天工,将不但帮助众多的家族企业开源节流,更重要的是利用高超的结构性筹划完美地避税,实现不让税务成为家族企业的风险并使家族企业在税务筹划中绝不财富缩水的目的。这个想法的确很完美很理想。事实上也的确如此,税务本身真的非常难于筹划,因为税务问题一旦出现就意味着其实际财务计算过程已经实现并完成了,无法追溯。因此,类似使用修订商业合同如拆分合同和阴阳合同其实都是非常低级的税务筹划。当然了,拼凑商业发票票据和制作两本账类的所谓税务筹划更是异想天开并在通往监狱的路上会越走越近。那么,什么才是大神级的税务筹划呢?DC先生和SD先生就是这样的奇才。

大神级的税务筹划在国际财富管理领域一直存在。神级的税务筹划是改变商业结构,超级的税务筹划是创造业务模式,高级的税务筹划是优化资产配置。除此之外,相比之下,修订商业合同、拼凑发票票据和制作两本账簿简直就是过雨云烟不值一提了,而且俗话说的好,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呢?

我们说DC先生和SD先生是绝顶聪明的大神,原因就是他们从2001年开始就成功地走上神级税务筹划的道路:帮助高净值家族企业改变商业结构,完美利用信托的设立,通过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与信托的完美结合,并定制重重壳结构和投资架构,从而大幅度降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将这些家族企业的商业税赋从约综合起来40%成功降低到15%以下,同时实现了自己的高额利益和帮助这些企业实现代际传承的财富传承方案。听起来非常完美。我们一步一步来看看如此这样完美的结构吧。

1995年开始,DC先生和SD先生就在巴哈马、英属西印度群岛和安圭拉等地建立多家信托公司,同时DC先生和SD先生一直供职于FIC保险公司和CIC保险公司,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成立超过20多家的信托公司和基金投资公司,开始了他们的奇幻之旅,向美国和国际市场上的高净值家族企业推出了私人定制型商业资产保全计划,号称BPP(BUSINESS PROTECTION PLAN),其卖点一下子就抓住了高净值企业家的小心脏:

  • 第一,  您想大幅度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吗?

  • 第二,  您想大幅度降低企业投资所得的资本利得税吗?

  • 第三,  您想保全资产和财富吗?

  • 第四,  您想完善转移并代际传承财富给自己的后代吗?

  • 第五,  您想创造稳定而免税的退休金计划吗?

首先,家族企业的高净值客户在两位大神的帮助下在巴哈马或者英属西印度等避税港地设立信托,信托的受托人为该家族企业控股成员。该信托的受益人当然就是该家族企业的子女。这样的代际传承结构无可非议,也是财富保全和财富传承的惯常做法。

其次,高净值家族企业客户设立避税港地离岸信托后,用该信托从FIC和CIC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或者年金保险,并架构设计为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或者不可撤销的保险金信托。

其中,FIC和CIC保险公司为这些高净值家族企业主单独设计了该结构性产品计划,也是BPP计划的主要卖点,就是将该保险产品特别设计为PPLI私人定制型人寿保险类型或者专属投资连结型保险,将该保险的保障目标明显与家族企业主要控权股东的公司运营连结起来。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要包装为我们称之为微型企业自保型的保险 (captive insurance), 从而就可以名正言顺符合税法162节的规则,将该保险归类为企业的常规支出之一,在企业所得税的税表扣减。这是有效并多快好省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直接方法,立竿见影,基本上来说,大部分企业的所得税从35%-40%的综合税率可以有效降低到15%。

接着,DC先生和SD先生没有停止在减税的层面,他们更进一步设计了保费返还的阶段。FIC和CIC保险公司在收到企业主的保费后,从第二年开始便返还保费的83%-85%给家族企业,以保险减额提取的方式直接跳过保险出险的理赔或者分配方式,将返还部分利用保险理赔金或者减额提取在税务上的优惠待遇转入企业账户,从而达到顺利转移财富从左手到右手但是没有税务问题的目的。

当然,DC先生和SD先生还做了一个聪明的技术处理,没有使用自己的财富管理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成为信托的监理人,从而收取惯例1%的管理费的通常做法。他们反其道而行之,采用收取佣金15%的方式从中获取更大利益。

这样的结果看起来你好我好大家好,成功地利用离岸信托和保险结构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架构了以财富传承为真正目的的税务筹划方案。放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也许这样的方案就是完美的方案,甚至目前在中国我们也会看到一些专业人士推出的企业资产保全方案或者企业资产金融化方案,就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这个BPP企业资产保全计划在美国从2001年到2011年忽悠了不少企业主设立这样的信托和保险结构。从税务筹划的最佳逻辑思维来说,改变商业结构的税务筹划理所当然是最佳最神的税务筹划。然而,美国国税局从2013年发起了大规模的犯罪调查,这起长达5年的调查和指证终于结案的时候,虽然其结构看起来也不见得很巧妙,但是利用各种壳结构逃避税的方式还是让我们非常吃惊,从中可以看出财富管理领域中人们常常会利用的金融工具如信托和保险,在税务筹划方面如果做的好,我们真的可以好好睡,如果做不好或者做过了头,那就是万万税了。其中,还有个小插曲。2013年的时候,在遭到美国国税局调查的时候,两位大神曾经告诫媒体诽谤,请了好几个大牌律师给媒体寄送律师函,一副我有钱我任性的样子。在2017年被起诉控罪11年刑期到最后一个4年半,一个6年刑期的时候,竟然申诉说身子骨太胖,超过270磅,无法坐牢。这个理由也真是醉了,一时间成为美国金融业界的笑谈。

这个案例也有几个争议的角度和焦点,其实非常值得我们中国的财富管理领域研究和参考。

第一,设立在避税港地的离岸信托结构往往都是吸引高净值企业主客户的一大卖点,美国如此,中国亦如此。这些避税港地的离岸信托以其资产保护方面的完善法律和结构,一直是各个国家高净值人群青睐的财富保全和资产配置的金融工具。在以避险为目的的资产配置全球化原则下,离岸信托无疑是其中一大卖点,比如我们最近可以在网络文章看到的某某家族富豪设立和架构离岸信托的文章,对于资产保全角度的考虑,无疑是一个选择之一。但是如果谈税务筹划功能,则相去甚远啦。当然,设立在该避税港地的信托是没有税务问题的。但是转移进入该离岸信托的资产则会面对跨境资产的税务问题了。

第二,我们刚刚提到转移到信托或者离岸信托的资产有可能会面临税务的问题,尤其是跨境的时候,更是问题大了,比如受益人的身份成为跨境身份的时候,税务问题会变得非常棘手。我们知道,转移进入信托的资产通常有现金、股权、不动产和保险等。其中就中国目前的情形来举例,不动产和股权的转移进入信托都会涉及到税务的高成本问题。这也是目前国内可以见到家族信托普遍是现金类信托和保险金信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从美国的税务规则来看,现金、股权、不动产进入信托都会涉及到信托税法下的实体课税原则和实质受益人课税原则的判定影响。而有着完善信托税法导管理论的美国,保险就成为人们利用的一大工具,原因是保险在税务方面往往都有着现金、股权、不动产等资产不可替代的税务优惠待遇。这也是长期以来,全世界都有保险避税说法的一种误导性传播,被全世界各地的财富管理领域广泛使用。

第三,我们上面提到了保险避税的误导性说法,其实的确与保险在早期的发展历史和美国成熟的保险监管措施有关。我们今天谈到的案例,其核心也是保险避税的说法到底是怎样的。如何认定该保险的确是企业自保型的保险并紧密与企业的运营有关从而可以成为企业常规支出呢?这就不得不从保险在成熟的美国市场监管说起,来为我们今后中国市场的保险监管和发展提供一点思考了。

说来话长。保险其实一开始就与风险密切相关,保险本着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从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定价、管理、销售等供给侧角度出发,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和产品申报使用管理等各个方面,保险公司都不能违背保险精算原理和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本文提到的案例很明显违背了保险风险的界定、保险风险的对价计算和保险风险的分布假设等因素,在本质上改变了保险的性质,从而让保险变为确确实实的理财工具和财富转移的通道。说到这里,在国内从事财富管理的小伙伴们一定不陌生中国保监会2017年出台的134号文件和中国银保监2018年出台的19号文了。我们在这里继续深入分析一下,为什么保险避税这个说法越来越成为误导性销售的代表。

保险,一直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私人财富管理市场重要的资产配置之一。美国是世界第一大保险市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保险在高净值人群的资产保护和资产配置中不可或缺,扮演着重要的财富保全和风险保障的功能,也是我们财务会计师、税务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客户量身订造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可或缺的方案之一。

在1970年代开始,美国当时的保险产品,尤其是人寿保险产品其实是非常混乱的。当时的美国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理人也好、经纪人也好,财务规划师也好,在给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演示说明的时候,往往都是以当时美国市场的高利率作为基准的预测收益,特别强调美国的人寿保险可以使投保人和受益人有高额储蓄收益的同时获得税务递延或者免税的巨大优惠,这样的说法其实也与我们今天在中国市场某些销售的方式非常雷同,就是中国市场特别是2017年前不少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的培训中依然广泛使用“保险避税”这样的说辞话术。历史真是惊人的相似,这种情形也同样发生在1970-1980年的美国保险市场。“保险避税”成为当时美国最主要的一种误导性销售行为,使得保险公司开始包装保险产品成为非典型人寿保险,从而堂而皇之地享受只有传统型的“保险姓保”的人寿保险才可以享受的税务优惠规则。保险,一时间泛滥成为人们储蓄投资的理财产品了。

面对误导性的销售,1982年美国出台TEFRA税收平衡和财政责任法案,第一次率先在税法领域限制和定义了变动保费类的人寿保险,同时在这个法案对年金和年金保险也同样修订规则,杜绝人们把保险产品作为短期投资理财的工具。但是这个规定还是框架性的,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于是,在1984年美国的另一部削减财政赤字法案DRA中,修订和增加了联邦税法一项重大的新税法条款,编号为7702税法条款,成为全世界第一次通过税法的约束方式定义了什么是人寿保险。

1985年生效的7702税法条款的核心思想就是我们今天中国市场见到的保监会134号文所借鉴的国际经验,称之为“保险姓保,保障回归”。7702税法条款要求人寿保险必须符合各州法律对人寿保险的定义之外,必须要通过两种量化的测试标准,一种是传统的现金价值累计测试,另一种是基准保费要求测试,只有满足以上两种测试的保单才能称之为符合税法定义的人寿保险,才能享有税务优惠。否则,其身故理赔和生存给付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税务问题。1984年12月31日,这个新税法条款,终结了保险业乱象,保险开始回归保障。1985年美国针对当时的保险乱象,联邦税法出台了第7702条款,其核心实质是通过税法的强制征管性的有力方式,对人寿保险保单的设计和价值测试的方法来约束和施加实质性的后端监管,通过税收立法的有力震慑和后来颁布一系列税法细则的规定,以国家税收的强制征管达到在保险需求、保险产品开发、保险精算原理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切肤之痛的税赋监管和影响。这就是税收在监管中的强大作用,因为它具有强制征管的特性,从而可以使任何隐蔽性、多变性的金融工具在强大的税收征管和严密的细则之中显出原型。所以,在美国保险监管方面,税法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这与目前中国国内的保险监管有很大的差异。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中国保监会2017年的134号文后,如同美国保险市场一样,保险产品中年金保险仍是主流产品,但保险的快速返还现象很快变成134号文要求的5年后开始返还,在万能险从附加险变成主险后,中国市场急速形成了5年后返还型年金+万能险(主险)的主打产品组合,中国传统寿险业迎来巨大的挑战,年金保险的销售迎来巨大的业务销售挑战,很快中国市场就出现特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方案,通过三年后可以提前提领的方式加速了市场出现“长险短做”的局面。由于市场对于短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的需求,一些保险公司将普通型年金保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设计为固定收益产品,使用年金保险快速返还,部分产品犹豫期后返还部分保费。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减少终身寿险保额的方式,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几年拿回现金。部分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现金价值计算利率,调整退保惩罚系数的方式,不合理的改变保单现金价值的增长速度,配合部分领取功能,实现快速返还。还有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现金价值贴现利率,同时将退保惩罚系数进行调整来改变现金价值模式。

这个同样的局面在穿越历史到美国,在1985年也出现了。美国国税局发现人们利用另一种方式同样可以改变人寿保险的保险姓保功能,从而成为储蓄投资的工具而又有税务的特别优惠,比如使用趸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作为税务递延的有效工具。这样的作法从本质上人寿保险以被保人生命身故为标的从而使得被保人如果过早过世的话,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被弱化了。1988年美国国会增加了税法条款7702A作为7702税法条款的姐妹条款,补充了一个新的概念,配合保险监管的其他立法,成为多维度监管“长险短做的”有力手段,也成为美国保险历史上税法名词MEC融合为保险业其中一个名称的重要概念。这是税法对于保险监管的新局面。税法7702A提出了一个变相人寿合约的定义,我们称之为修订两全保险合约MEC。它主要提出了约束人寿保险保费的缴纳方式,必须分7期缴付完成,从而更加符合人寿保险的定义。

今天,我把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19号文提出的“长险短做”的监管方式称之为美国税法7702A的翻版。

第四,我们今天的“保险+信托”的案例其实也让大家看到,保险结合信托在当下成为财富管理领域非常普及的代际传承的最佳工具之一。今天美国税务案例中的保险设计做的过了头,但是这样的结构确实是高净值人群的钟爱,在税务筹划方面也的确有独特的优势。

当下高净值家族企业财富管理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随着中国个税改革如火如荼,个税改革揭开中国深化税制改革的大幕,中国税务元年也同时拉开了税收筹划新时代的序幕,越来越多的高净值家庭和超高净值家族企业将目光放在财富增值的同时,财富保全和资产保护成为第一位关心的焦点。

自从资产配置这个词语在1992年发源于美国芝加哥瑞银以来,全球的财富管理领域都不遗余力地在资产配置方面活跃不已,而税务筹划则成为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然而,按照当下流行的话说,黑天鹅事件频发,美元加息,经济下行,整个财富管理领域其实都正密切影响着全球资产配置的态势,中国高净值人群尤其是已经成熟成长的家族企业面对这样的金融环境,正在蠢蠢欲动,蓄势待发,寻找财富传承和保全方面的重要工具成为当下中国高净值家庭财富管理的新趋势。

如何在财富创造并有积累之后,稳妥处理财富继续增值和财富保全其实是全球化的话题。从成熟的国际市场来看,有几个趋势非常明显:

  • 一是资产配置的多元化,从传统的股权结构和金融工具衍生到外汇、保险、私募、信托等。

  • 二是资产配置的全球化,比如全球化的房地产投资在目前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非常明显,从美国到加拿大、希腊,最近扩散到日本,另外海外的股权、保险、信托和私募等。

  • 三是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意识明显上升。我越来越遇到很多来自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的高净值客户的询问,在跨境身份遇到无论是境内保险还是境外保险、境内家族信托还是离岸信托,当家族成员受益人是境外身份时,大家都逐渐开始觉醒和评估将来这类架构所面临的跨境税务和法律问题。

  • 四是中国家族企业代际传承的第一代开始进入年龄老龄化,今年过年的时候,大家流行的一句话说,2019年过年了, 也是70后全部步入40岁的时代。这意味着今后的5-10年,家族企业传承将是主要考虑的财富核心话题。

因此,寻找和构建合适的财富代际传承架构和工具就越来越热门,而信托和保险因其特别的多主体法律结构在代际传承方面的独特功能,成为人们的首选。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的《高净值人群调研报告》,香港和北美的美国、加拿大,欧洲的英国,还有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是中国高净值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首选地域。资产配置的选择上,人们倾向于金融资产和不动产的配置较高。然而,中国高净值人群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明显在寻求更加稳定也更加全球化的投资方式。特别是2016年上半年开始,中国内地民间固定资产和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明显下滑,资本市场波动大,政策的不确定性、全球经济波动等等都令中国高净值人群感到焦虑。中国高净值人群希望能够分散系统性风险,希望获得可观的长期收益。

聚焦国内,中国家族信托业务也羽翼渐丰,风生水起,在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开始大展拳脚。根据北京银行和北京信托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的数据,中国境内目前已经有21家信托机构和14家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财富管理机构总共有68家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中国家族信托规模约为441.8亿元人民币。展望2020年,中国本土的家族信托规模可达6,275.5亿元人民币。

中国家族信托的兴起,当然源于客户水到渠成的需求和中国私人银行的平台创新。根据报告,目前国内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中,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转化率仅仅为27%,未来提升的空间非常巨大。目前在中国,开展家族财富管理的机构以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另外还有一些第三方财富机构、家族办公司等等,主要提供量身定做的服务模式,具体业务主要集中在资产配置、财富传承、保险金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等方面。

在中国本土市场具体业务模式中,保险金信托自从2014年在中国本土出现以来,发展迅猛,成为一颗靓丽的明珠。面对目前中国家族信托的高门槛,保险金信托无疑受到越来越多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保险与信托结合的的模式,起源于美国,最早可追溯到1882年,相当之早。当时的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LIT诞生之后,一直都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销售,后来才逐渐分离出来,成为律师和专业会计师主要参与的工作。今天,中国市场保险金信托的兴起,一是与1882年美国市场销售方式十分想象;二是,中国保险金信托在实质上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美国同等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其在信托架构上更加贴近于美国的Standby Trust。不过,因为中国市场有限的信托模式,保险金信托既可以运用保险的杠杆来降低中国本土特有的家族信托的高门槛,又可以享受家族信托具有个性化指定分配的优势,迅速成为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保全和财富传承的有力工具。

然而,中国保险金信托毕竟起步较晚,无论是保险金信托1.0还是保险金信托2.0,都处在发展初期。其对于跨境身份的中国高净值人群,特别是架构年金保险类结构的保险金信托,将会在国际税法框架下出现无尽的税务苦恼和繁杂的税务筹划工作。

中国境内的家族信托或者保险金信托,遇到跨境高净值人群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为境外税务身份时(如我们最常见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我们境内的信托机构准备好了吗?这中间将会涉及更加复杂广泛的法律、财务、税务等一系列冲突法的安排,也涉及目前中国信托税法空白的情形下,如何在国际税制的比较下构建这样信托结构的风险管理模式,如何构建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的冲突平衡,如何转换国际标准会计准则到境外信托会计报表和信托税务报表,更确切地说,如何在国际税制比较下,建立信托税法的导管理论、实体课税判定和实质受益人课税判定,以及建立和比较不可撤销信托、可撤销信托与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的过渡性安排,都值得我们从业者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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