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 | 公司欠税注销,税局向股东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上千万
税筹 | 公司欠税注销,税局向股东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上千万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24-04-22 16:43:26
来源:华税
甲某公司经营期间取得租金、转让在建工程收入、房屋占用费3200余万元,在未对上述收入足额申报纳税的情况下,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了工商登记,主体资格已消灭。经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甲某公司未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少缴税款600余万元,对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600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因注销时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甲某公司不存在未缴清的应缴纳税款,股东存在承诺不实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各股东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甲某公司应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总额超千万元。
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退出市场制度的简化设计,其核心内容 是在注销流程、注销时间的简化,目的是为冗余企业或无意经营的企业提供一条方便快捷的退出途径。自2015年试点伊始便得到了市场各界的广泛关注,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公司法》则是将简易注销程序及股东的连带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对股东而言,简易注销程序可以有效简化注销流程,降低注销企业所需要花费的精力和时间,但同时股东需签署简易注销的《承诺书》,并对其承诺的内容负责。如简易注销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欠税的,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滞纳金和罚款;若股东不能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还存在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股东在选择简易注销时应保持谨慎态度,具备相应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X税稽X罚告〔2023〕XX号
甲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X月X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XX年至20XX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70万元;201XX年取得转让在建工程收入3200万元;20XX年,取得房屋占用使用费142,545.70元,合计32,842,545.70元。上述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756,641.77元。
2.你单位于20XX年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注销时全体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不存在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但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欠缴税款和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全体投资人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你单位应补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