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长文逐条解析新《公司法》对VC/PE的影响
万字长文逐条解析新《公司法》对VC/PE的影响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24-04-22 15: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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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哥观察
笔者逐条阅读了修订记录,并学习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解读,基本感觉是本次修订幅度比较大,既删除了一些不合理的条文,又吸纳了一些最新要求和实践经验。
下面是笔者从中梳理挑选的与VC/PE从业可能会产生影响的内容,以及对部分条款在实操中的疑问,与大家分享。由于时间和能力限制,其中必有遗漏、不准确的地方,欢迎大家一起来完善。
另外,笔者所梳理的主要是与VC/PE直接相关的内容,相对粗浅和局部,还是建议大家抽出时间通读新《公司法》原文,常读常新,对VC/PE投资管理一定会有帮助。
以下是分享内容。为了便于大家查阅,笔者会把点评所涉及的法律条文的条目放在括号内。虽然笔者会尽量按照法条顺序来解读,但还是会进行适当微调。
0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即可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六十条)
批注:删除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这给公司股改前后股东进退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之前很多老股转让需要在股改之前做完,非常仓促,有些交易结构还没法完成,或者股改要等老股转让做完,拖延不少时间。
0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八十四条)
批注:原来的要求是“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实务操作中,工商登记机构可能会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的变更登记文件,相当于又绕回“所有股东都同意”的怪圈了。期待商事制度进一步优化!
03
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很重要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八十六条)
04
注册资本限期实缴并需要公示,且责任强化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需要公示。(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四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第九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含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实缴义务;受让人未按期实缴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没有足额缴纳(含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认缴额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第八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并催缴,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按期实缴的,可以给予不少于60天的宽限期;过期董事会可以决议未实缴出资部分失权,这部分股权6个月内未能转让或减资的,其他股东按比例缴足。(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五十四条)
批注:①之前,部分公司为了彰显实力,将注册资本搞得大大的做法行不通了,现在不仅要限期实缴,而且大众可以看得到实缴金额。
②企业创始股东缴足认缴资本不再是VC/PE的“单方面要求”了,而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了。
③对VC/PE股东而言,原来有一种做法是期初一次性办理工商变更,然后按照milestone分期缴款。现在法律明确规定,逾期的自动失权,且要强制退出。
④各方责任进一步强化,包括董事会、董监高、原股东、现股东等。
⑤债务不能及时清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⑥关于“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时间要求,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生增资的话,这部分增资的期限是如何要求呢?特别是临近五年或者五年以后的增资。
⑦部分LP要求的管理人1亿资本金也难了。
05
新增授权资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由此导致的公司章程变化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第一百五十二条)
批注:有点类似于储架发行制度。根据国浩律师观点,“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系相对概念,后者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须一次性充分认购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此前一直践行该项资本原则。
06
删除“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为“股东会”
将原来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第十五条等)
批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统一叫法,以后不用再纠结股改后股东(大)会的表述了。
07
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扩大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
批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局限于董事长、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扩大。
08
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09
删除“执行董事”表述
批注:第七十五条中将原《公司法》中的“执行董事”叫法改为“董事”。PS:投行、VC/PE职级序列里面有ED(执行董事)这个称谓,经常与原来公司治理层中的“执行董事”混淆。不过,公司法修订后,职级序列D与公司董事之间的混淆依然存在。
10
轻微瑕疵不影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撤销权有效期一年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二十六条)
批注: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作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例外情形。同时增加了“撤销权”的行权期限。
11
有限责任公司验资会越来越多
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一百零一条)
批注:有限责任公司并无此要求。不过,在要求公示实缴金额,且实缴有期限要求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验资的情况可能也会再次多起来。
12
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批注:以前只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本次修订后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进一步增强了股东权力。
13
股东权利延伸至全资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均可以查询、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有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八十九条)
1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一十条)
批注:以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复制”相关资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是查阅,没有“复制”权利。
15
股份有限公司1%股东即可提出临时股东会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
批注:之前是3%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规则不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六十二条)
16
股东会职权略微调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股东会可以将“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给董事会。(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明确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也是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第五十九条)但人选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
批注: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现在予以简化。另外,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可以由董事会来审议批准,也简化了审批程序。
17
董事会人数限额大幅调整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八条)
批注:①董事会人数的上限和下限做了大幅调整,更加灵活。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原先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为5-19人,现统一调整为3人以上。
②职工代表董事之前多出现在国有企业,现在拓展到300人以上的“大”公司了——要么有职工代表董事,要么有职工代表监事。
18
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三条)
批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单层治理结构略有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以及小公司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不设监事或监事会;小公司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
19
董事辞任可以立即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第七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批注:“前款规定”是指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20
删除总经理的法定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1
控股股东压迫情况下,中小股东可要求回购救济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八十九条)
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八十九条)
22
关联/利冲事项报告与回避表决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第一百三十九条 )
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包括所有类型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八十五条 )
批注:①上市公司董事涉及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②其他类型公司董监高及其关联方涉及关联交易、利益冲突、自我交易时,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③新增回避表决制度,以及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形。
④规定了董监高正当利用公司机会的例外规则:(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第一百八十三条)
23
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A/B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但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 )
批注:①将公司治理实践(A股已有多家特别投票权公司)纳入公司法规定,且公开发行时不得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和转让受限的的股份,但可以发行优先股、劣后股。
②非上市公司没有类似A/B股安排,但是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方式约定不对等权利。
24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批注:如章程无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25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也有回购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第一百六十一条)
批注:之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才有该项权利,现在拓展至股份有限公司。
26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非比例分红,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条)
批注:原先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按比例分红,没有提股份有限公司非同比例分红事项;现在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这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等关于类别股的约定一致。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在章程中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股东协议、股东决议中约定。
27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约定优先认购权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七条)
28
明确了非同比例减资安排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
批注:实务中,非同比例减资一直可以存在的,也是VC/PE退出的一种渠道。现在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是全体股东可以另有约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章程另有约定。这个要求与上述非同比例分红的要求是一致的。
29
公司可以为ESOP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六十三条)
批注:①法条读起来有点绕。笔者的理解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属于“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但累计总额有限制,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注意不是净资产之类的;董事会决议要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②本次修订删除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规定。
30
明确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一百八十条)
3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被认定事实董事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
批注:“垂帘听政”的幕后老板也要忠实勤勉,纳入管控范围。
32
明确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第一百九十三条)
批注:将公司治理实践纳入《公司法》。已有不少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
33
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可以不经股东会程序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二百一十九条)
批注:这一条可以带来并购交易的活跃吗?目测不会。
34
资本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一十四条)
批注:删除了原来的“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如果资本公积能够用来弥补公司亏损的话,很多创业公司的未弥补亏损可能会消除。不过,从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开始,IPO已经取消了“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核心差别变成会计科目的差异了。
35
新增强制注销制度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第二百四十一条)
批注:依据第二百二十九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属于理应解散事由。强制注销制度给这些僵尸企业的股东退出股东名单开辟了一条路,对部分VC/PE的退出或有帮助。但是这种强制注销的范围是比较狭窄的,问题关键是要把僵尸企业弄成“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VC/PE的良性退出,还需要商事制度更大的支持。
36
所有企业都要建立以职代会
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休息休假纳入工会集体合同,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等纳入民主管理法定事项。(第十七条)
批注:这一条的修订除了增加了工会集体合同及民主管理的工作内容外,明确了所有企业都要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VC/PE在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中要加以关注。
37
增加ESG要求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第二十条)
38
明确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四条)
批注:原来的表述是“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9
欺诈登记的直接撤销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直接予以撤销。(第三十九条)
批注:之前还有责令改正、罚款等环节。
40
便利工商登记
申请设立公司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第四十一条)
批注:网上办理确实让大家少跑腿了,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代表等,需要在同一个登记文件中多处签字,却不能像自然人股东那样批量签署,而是要一个个地点击签署,而很多情况下每签署一次,系统就会自动退出,然后要重新登录,所花费时间比现场实体签字可能还要多!
41
一人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第九十二条 )
批注:原来是必须二人以上。
42
上市公司子公司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第一百四十一条 )
批注:非上市公司无此类规定。
43
区分“制定”与“制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三十六条)
批注:之前用的是“制定”。
44
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告方式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解散、清算、注销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告渠道。(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等)
批注:之前的公司法规定,合并、分立、减资、清算是在报纸上等公告,现在可以二选一,那选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肯定是多数。之前规定解散不需要公告,也没有简易注销程序,现在是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其实在实务中,已经开始这么做了。
参考资料:
1.新《公司法》全文+新旧对照表+全国人大修订说明(2024年7月1日施行)》
2.一颦一笑皆惊艳 ——新《公司法》中“新条款”的实务注解
3.公司法修订系列解读——概览
4.《公司法》(2024)新增27个要点详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