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回来创融咨询!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热线:400-806-8988  
关注微信
首页 / 创融资讯 / 资讯详情

公司纠纷 | 股权转让纠纷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典型案例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20-08-17 17:28:55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股权转让纠纷作为公司类案件中的重要案由,案件数量占比大,属于法院审理的公司纠纷中的重要类型。

 

一、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上海春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氏(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周氏集团与春澜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具有股权质押性质的保证合同。鉴于《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被确定为无效,作为该协议的从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亦为无效。现周氏集团要求春澜公司返还创业公司90%的股权依约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鉴于《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该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法律不得买卖、出让、转让土地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依法判决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次,根据本案《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款的约定:丁方(周氏集团)持有的甲方(创业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春澜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丙方实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全部权益的保证。《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甲(周氏集团)、乙(钱莹)、丙(春澜公司)三方为此一致确认,甲方将其持有的创业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是为了履行五方协议中的约定而做出的保证行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保证行为,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并为双方当事人所明知。《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作为《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合同(从合同)而存在。最后,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从合同《股权转让协议》就不能有效成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132号2017-08-01

 

股权购置人将股权转让款汇入涉案公司账户并不能视为对股权出售人的现实支付——廖东汉与陈志诚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系争股权转让款系廖东汉与陈志诚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中虽约定以股权款项汇入虹桥会所作为支付方式,但虹桥会所却从未特定化涉案股权款的代收代付账户,涉案款项与大量虹桥会所公司层面的其他交易资金同时在账户内流转,难以作到准确厘清和划分。根据《对账单》显示,股权转让款项除包括廖东汉向陈志诚进行的现金支付之外,还包括通过廖东汉的关联企业贵州基泰公司、厦门吉祥公司与虹桥会所之间的资金往来款以及增资款等性质款项,又因上述款项往来事实发生于廖东汉时任虹桥会所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掌控虹桥会所期间,在陈志诚未参与公司事务经营的情况下,其难以掌控涉案款项的资金流向,故涉案款项进入虹桥会所账户实际并不能视为直接形成对陈志诚的现实支付,亦不能简单等同于形成了虹桥会所与陈志诚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廖东汉方认为汇入虹桥会所的款项即视为对陈志诚履行付款义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笔者认为:以股权款项汇入虹桥会所(即公司账户)虽然在本案协议中作为支付方式,但对股权转让余额的真实支付情况,还应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认定,如果实际的支付情况与约定的支付方式不一致,还是应当以实际的支付情况为准。本案《对账单》,也只能证明系虹桥会所收到该款,但公司账户却从未特定化涉案股权出售人的代收账户,因而无法证明系陈志诚收到的股权转让款,而且其内容与《复兴明方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计不仅在可认定股权转让款的总额方面有较大差距,在款项性质认定方面也存在重大分歧。《对账单》记载部分内容显与涉案股权转让款履行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故廖东汉方主张仅凭《对账单》,在没有其它证据辅助证明的情况下,主张向陈志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自然也就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50号2017-04-14

 

二、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的约定收益条款有效——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陆国伟其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及《股东协议》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系争约定收益条款是上述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是股东间平等、自愿协商后对于公司管理权、股东分红权及一方股东支付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等的特别安排。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有效。

 

 

笔者认为:我国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公司股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是公司法律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原则不宜做过分严格的解释和适用,相反,这些原则并不妨碍公司股东之间就股权利益进行自愿处分和做出差异安排。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中约定的收益条款: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支付固定收益的,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作出的特殊安排,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更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约履行。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97号2017-03-06

 

三、违反保监会的《股权管理办法》,并不影响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上海保培投资有限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关于股权代持问题,目前仅《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该办法系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所制订,若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可予处罚,由于该规定尚不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授权立法范畴,故雨润公司以此主张2015年9月18日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的违法,仅仅指的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包括违反任意性规定的情形。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此所谓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之所以将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主要因为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统一的大市场要求交易规则的统一,要求合同法制的统一,为了统一交易规则,不允许不同的部门和地区设立不同的交易规则。《股权管理办法》由于该规定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若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66号2017-11-09

 

四、即便当事人之间约定股东可以抽回出资,也因违反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而不产生法律效力——李天池与胡小春、张晶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可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义务足额缴纳出资且不得抽回该出资。本案中,李莉投入到广达房地产公司的300万元已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通过经营徐州衡器厂项目直接收回出资。虽然李莉将其出资转让给了胡小春,但是并不意味李莉可以抽回出资,即便当事人之间存在该约定,也因违反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维系的核心,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平衡股东有限责任及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桥梁。但司法实践中,该平衡各方权益的桥梁时常被以各种形式所架空,遭到破坏。为维系公司对外的责任基础,公司法规定禁止股东抽逃出资。本案中的,即便当事人之间存在股东可以抽回出资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须提请注意的是,在民商事领域,“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则仅限于任意性规定,不得突破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再100号2017-08-11

 

五、对逾期还款违约金未作出约定,一方要求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照交易合同中的其他违约金条款适用,没有法律依据——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光大集团应承担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问题,法院认为,交易合同没有对光大集团逾期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世茂公司要求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参照交易合同中的其他违约金条款适用,没有法律依据。世茂公司主张可按照“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该法律规定是“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本案争议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商业活动的一般原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光大集团应承担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笔者认为:依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有了明确的依据。该解释第24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及21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月10日公布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根据上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买方逾期付款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应赔偿给卖方的损失计算公式为:未付款本金*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30%—50%)。但上述司法解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相关条文、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罚息问题的通知都是“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本案争议的情形。合同中对于光大集团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没有约定,世茂公司主张按照对等原则参照合同中其他违约金条款来适用并不合理,根据商业活动的一般原则,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331号2017-01-20


本文经授权发布,不代表创融法务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精选内容 SELECT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 低成本激励员工的29种实用方法 公司内部创业规定执行标准 魏炜 | 商业模式设计5大步骤与22条经验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存在的误区 创业者如何规避法律纠纷 史上最详:劳动仲裁时效的9大法律问题|2017 创始人如何保住公司控股权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6种方法 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服务研究全解析 商标许可使用与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规则 知识产权法务管理(内有干货) 关于股改细节实操方法的白皮书(深度总结!) 企业股权融资宝典(附90页PPT) 债转股操作实务 股权投资若干问题的公司法依据 一套最核心的投资体系(深度好文) 最全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大风险点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案例 | 风险考虑决定成败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99%的创始人都不知道的股权架构设计 投资人最在乎初创公司的哪些运营指标? 合伙人与传统股权激励的核心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详解-附《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90%的公司章程存在这3大法律问题(附解决方案) 专利侵权的防御性策略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方式变革杂谈 中国式GP与LP的套路和反套路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六种损失计算方法 90%的区块链是庞氏骗局,警方重拳打击“区块链”诈骗! 在“三亿人在用的拼多多”里,如何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处理 《一致行动协议》藏着这些必知的要点 (附模板及案例)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A轮、B轮、C轮融资,一文读懂股权不被稀释的秘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五则裁判规则 投前尽职调查大全(好文建议收藏) 连锁企业股权激励(33PPT) 创融法务为诣酷科技提供股权设计与股权融资服务,助力诣酷科技成功融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创融法务】正式上线,欢迎律师及专家免费入驻 关于中国庞大的FA(财务顾问)的超级江湖进化史 如何应对公司决议诉讼中的司法程序问题 投了500多家公司,我们对股权期权分配有5个建议 真实案例解析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别让税务风险挡了你的路 教父徐小平“割”了谁的命? 侵权改编还是合理使用? 盒马鲜生商业模式与运营全面解剖(附47页完整PPT) 股权架构设计,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分别有哪些侧重点? 股票再跌近7%!美国警方以"609.342"罪名控刘强东 来自顶级投资人的忠告:做这十件事,创业必死无疑! “一票否决权”要怎么玩,才能达到最优解? 有限合伙税务可“筹” 6种股权融资的法律税务风险规避方法解析 公司纠纷|最高院: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互联网公司估值的科学方法与经典案例 《商业战略与税务筹划》,高金平教授9月15日广州讲座抢位报名 私募股权投资尽调最全清单 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常见方法 如果一定要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名股东该怎么做? 税局重点清查的21种做假账手法! 税务局作出的追缴社保决定被法院撤销 彼得·泰尔:认知未来是投资人的谋生之道 公司股权顶层设计三条生命线 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干货) 虚拟股权激励的设计 从小米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风险 段永平对话斯坦福华人学生,成功秘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爱尔眼科中国医疗合伙人模式 高瓴资本创始人张磊:我的37条投资和创业经验 股权激励的代价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风险与防范 恒大FF矛盾持续激化 接连爆出讨薪风波及证章交接问题 美国又“退群”了!原因竟是嫉妒中国… 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 实务指南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效力如何? XX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其司法裁判 经纬中国张颖关于投资与创业的人生思考 关键时期,政治局传递的这个信号,你必须注意 从股权架构梳理到控制权实现 “主观无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如何处罚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问题的最全汇总! VC 拒绝你的 44 个真实原因!(收藏版) 非上市公司模拟期权激励范本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权利用尽规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公司虚假增资的5大法律风险!(真实案例解析) 创融法务引进资深财务顾问叶海芳先生为高级合伙人 金信税务师事务所与创融法务达成战略合作,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 党中央拟表彰100名改革开放杰出贡献者 张文中: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就是创新和创造 商标注册十大技巧(深度干货) 还敢工资避税?这样发工资将严查!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对标苹果是小米的灭顶之灾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完整版) 创业企业的七种死法 史上最全面“超完美商业计划书”的攻略和技巧(附PPT模板) 华为的股权激励,这篇7000字的文章讲透了!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7个坑 最高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非上市公司期权计划管理办法及协议(全套值得珍藏) 股权融资的A、B、C、D轮及股权融资10个法律问题 创融法务为广东君冠提供股权激励专项服务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的核心要点 员工利润分享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范本) 华为:公司股权分配政策 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公司解散之诉裁判规则全解析 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 最全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事项——分析与实操策略 雷军小米公司“中国式合伙人”细节 股东起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律陷阱 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 干货!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 如何认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参与经营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 创业的本质,就是要在资金耗尽前验证商业模式! 九鼎系又爆雷!参与其百亿定增的基金净值归零,投资人“净身出户”?! 国务院宣布解决“注销难”,3大举措,6大方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件剖析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重磅!正式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公告及解读 《股权投资协议》关键条款及有限合伙协议分配条款评析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沈南鹏:执行力是决定创业公司在初创期后能否融到钱的关键节点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公司章程中任意性规范制定的策略分析 未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担保效力 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法定顺序 三环知识产权与创融咨询达成战略合作,专注为创新成长企业提供专利诉讼服务 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最高院:通过转让股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如何彻底研究透一家公司? 为什么风投没钱了? 湖畔大学曾鸣演讲:从0到0.1最难,伟大如何孕育于此? 创业公司CEO的54点大忌 股权激励计划范本(点评版) 巴菲特经典语录 最好的投资框架 企业股改:必须懂得的细节操作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的13条裁判规则 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泼泼冷水 离岸信托+保险避税的商业资产保全结构被美国国税局控税务欺诈! 33条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几点困惑 陈春花:真正优秀的人,会持续地自我完善 腾讯总裁:行业遇冷时,做好这五件正确的事 红杉资本沈南鹏:好的投资人与优秀创业者是什么样的? 税总答复!25个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2019年起,企业想减税必须这么做! 2019年,企业“活下去”的6大黄金法则 合伙人股权激励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案例实操) 最高法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条件、对价等条款的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即使名义股东参与了股东会也不能 最高院: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无效(附三种例外情况)|公司法权威解读 集团财务内控关键点(附合同审核要点) 最高院:目标公司大股东与股票认购者约定的超额收益及分红是否有效?大股东对于股票认购者的保底承诺是否有 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最高院 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类纠纷 重磅!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践行依法治国方针,公开透明! 中国投后管理整体逻辑体系! 马云最新演讲:决定你一生成就的,是这2件事 最高法院:公司是否可以定向给某一股东分红?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刘晓丹:科创板带来了哪些改变?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阿里CEO张勇内部讲话:跑得久才是最关键的 44条投资机构拒绝项目方的真实原因解析!(实操性) 最高院:即使通过让与担保获得股权的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也享有决策权 周一复牌!"吴晓波"15亿卖身惊动交易所!连发10问:是否炒股价?"人跑了"怎么办?为何选全通? 身家66亿,收购“贪玩蓝月”公司,这位80后失联,员工找不到他 AB股制度的前世今生!(科创板、港股、美股AB股制度比较)|洞见干货 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第一股:背靠1800亿市场,肉搏阿里、腾讯 如何设计完美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附案例) 任正非最新在华为最高权力机构—持股员工代表会的讲话全文 开心麻花的“夏洛特烦恼”:冲刺A股失败,大股东清盘,还要退出新三板 10亿赌局获胜,董小姐放话——“雷军那10亿我不要了!” 诺奖得主朱棣文哈佛演讲:生命太短暂,你必须对某样东西倾注你的深情!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清单 老董事长霸占法定代表人职务,挟持公司印章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达晨肖冰:对创始人6大考量、12个创业陷阱 难以想象!未来十年,颠覆性技术将带来这些社会变革…… 公报判例:有关公司资本5条裁判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操作解析及控制权交易的十大模式 以股权过户作为借贷的担保不必然无效,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取得股权 冯仑:我心目中的任正非 写给企业的八十项法律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与股权融资的法律建议 齐精智律师: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的9大法律风险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值得收藏)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览表(收藏版) “隐名股东”纠纷如何处理?5个方面+5则案例要旨+法条!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税务稽查中个税的100个风险点 关于估值方法以及思考框架的详细解析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建议收藏!) 股权激励确定这十个内容就够了! 最高法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权? | 公司法权威解读 最高法关于36条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持股时间越长,表决权越高!意大利首富基业长青的股权设计之道 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可否要求显名?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最高院: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是否合法有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若干问题 史上最全股权激励方案 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公司法权威解读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不足3年,如何成功融资熬过死亡期 总部企业集聚,天河将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标侵权举证妨碍裁判规则汇总(十则)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 高盛帝国150年屹立不倒的秘密 高新企业要被严查?不合格就"摘帽!” 划重点!人民日报重磅文章,揭穿美国5大战略迷误 史上最全投后管理攻略 私募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条款解析 法院认定股权冻结法律效力9条裁判规则 PE和VC如何做增值服务及投后管理模式(附完整版报告) 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十二种模式的利弊 监管问答丨哪些创投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如何取得?证监会逐一明确
400-806-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