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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融资 | 上市公司6类股东如何做好股份锁定期与减持

上市公司6类股东如何做好股份锁定期与减持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20-07-14 15:49:12

上市公司6类股东如何做好股份锁定期与减持

来源:对赌实务

作者:邱琳、杨雪




业绩表现不达对赌承诺,承诺方拒绝履约补偿,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闹上法庭。

 

3月19日,金冠股份(300510)发布公告,称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三方,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含补充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而这桩诉讼,源于金冠股份2018年的一则并购。

 

2018年1月,金冠股份作价14.76亿元,购买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鸿图)100%股权,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相关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


2019年12月17日,张汉鸿向金冠股份表示辽源鸿图(对赌目标公司)无法完成其承诺的2019年度净利润,并向金冠股份董事会递交《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意图减持股票。张汉鸿未向金冠股份履行补偿义务,并且将其持有的股份予以质押,令金冠股份利益受损,金冠股份遂对张汉鸿及其他签订对赌协议的股东提起了诉讼。


虽说股东享有公司股份的自由转让权,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特殊股东在公司经营状况、持股成本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因此,我国监管部门针对此类特殊股东的股份转让作出了相应限制。

本文是《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及减持问题研究》的第一部分,梳理了企业股东在IPO时相关股份锁定期与减持的普适规则,帮助不同身份的上市公司股东避免减持时的法律风险。


-1-

普适性规则


1、锁定期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发起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公司IPO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pre-IPO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证券法》第44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上为《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东股份转让限制的普适性规则,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进一步强化了上述规则的适用。


此外,鉴于新三板挂牌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挂牌新三板企业的股东不受上述锁定期的限制。


2股份计算规则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依照下列规则进行计算:


a) 股东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但优先股不计入。 

b) 股东减持数量、股东减持比例,仅计算股东减持A股的股份数量。 

c) 部分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d)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e) 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中享有的股份权益,不与员工本人持有股份合并计算。但员工与员工持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3股份减持顺序


若大股东及其他特定股东持有多种来源的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优先减持未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此外,其股份的减持应当按照以下顺序:


a) 持有的公司pre-IPO股份; 

b) 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其中,优先计算解除限售时间在先的股份; 

c) 持有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股东(非大股东或未担任董监高职务的)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股东减持优先股,不受减持规则的限制。


4股份减持规则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持股5%以下的股东减持Pre-IPO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均适用以下减持规则:



除上述传统转让方式外,自2019年7月开板至今,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东亦可通过以下途径转让其持有的Pre-IPO股份:



最后,在股东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股东欲减持股份的,需按照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并于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度、事后披露减持结果。


-2-

特定股东股份减持的特殊性规则


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则按照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直至股份累计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上述股东同样应当比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人进行锁定。


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股东、非第一大股东且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1]除外。


1)锁定期


通常情况下,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pre-IPO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算。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该36个月的锁定期内,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不得委托他人管理、不得提议发行人回购股份。


但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pre-IPO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


a)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b)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条仅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公司,不含创业板); 

c)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等(本条仅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2)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其持有股份时,除需遵循前述普适性规则外,在以下两种情形中亦不得减持:


第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情形:


a)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c)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本条仅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此外,若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一律不得减持的情形(包含持股5%以上股东):


a) 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b) 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c)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沪深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上交所科创板特殊规定


针对于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来说,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须遵循特殊的锁定期与减持规则,即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pre-IPO股份锁定期为3个完整会计年度,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pre-IPO股份。


最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得以非公开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a) 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b) 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 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科创公司处于定期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定期报告的; 

e)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1)锁定期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以及离职后6个月内。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此次延长不包含监事)。


(2)减持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其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不受比例限制。但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其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第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情形:


a)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b)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c)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本条仅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一律不得减持的情形:


a)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b)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c)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公司章程也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其减持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价。


(3)上交所科创板特殊规定


针对于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来说,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亦须遵循特殊的锁定期与减持规则,即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pre-IPO股份锁定期为3个完整会计年度,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算。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pre-IPO股份。


最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得以非公开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a) 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b) 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 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深交所创业板特殊规定


针对于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来说,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亦须遵循特殊的锁定期与减持规则,即公司上市未满1年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自动锁定100%。


公司上市已满1年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持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动锁定75%;新增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而此处的“可转让股份基数”为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登记的股份,若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若持有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5)深交所中小板特殊规定


针对于中小板上市的公司来说,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亦须遵循特殊的锁定期与减持规则,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50%。


公司上市未满1年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自动锁定100%。


公司上市已满1年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持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动锁定75%;新增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此处“可转让股份基数”亦为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所登记的股份,若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若持有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3、核心技术人员


除普适性规则外,有关核心技术人员股份处置的规定主要体现于上交所科创板板块。


(1)锁定期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pre-IPO股份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


若公司上市时未盈利,在公司实现盈利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pre-IPO股份锁定期为3个完整会计年度,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算。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规定。


(2)减持规则


公司实现盈利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pre-IPO股份。


自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pre-IPO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pre-IPO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但若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得以非公开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a) 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b) 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c) 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系指,于公司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上市申报后、IPO前通过增资、股权转让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


对于公司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新加入的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为3年,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其取得的股份是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则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而对于公司上市申报后,通过增资、股权转让加入了新股东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撤回申请、重新申报,但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不重新申报,但新增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为3年,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算:


a) 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b) 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 

c) 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5、创投基金股东


创投基金系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1)锁定期


创投基金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遵循常规1年锁定期;但若IPO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其所持股份位列总股份前51%、且不符合豁免待遇的,遵循36个月的锁定期。


(2)减持规则


创投基金股东在其所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3]上市、或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在深交所上市后减持发行人pre-IPO股份的,应遵循下列减持规则:



6、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股份锁定期为3年。但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b) 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c) 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d)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e)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上述外国投资者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b)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c)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d) 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3-

最后


通过梳理可以看出,公司选择的上市板块不同、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不同、股东身份不同、股东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不同,均会影响其股份锁定期与股份减持的适用规则。同时在实务中,亦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因违规减持而入罪,甚至导致公司股价暴跌,引发连锁反应。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及其管理人员了解相应的法律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但由于此类交易并非孤立、静止的存在,在实务操作中仍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谨慎决策、合规减持、充分披露,从而实现上市公司、股东与投资者利益的平衡。



[1]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第二条,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投基金认定程序为: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2]大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3]“符合条件的企业”是指:①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或②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或③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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