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回来创融咨询!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热线:400-806-8988  
关注微信
首页 / 创融资讯 / 资讯详情

公司纠纷 | 股份公司账册丢了导致不能清算,董事与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纠纷 | 股份公司账册丢了导致不能清算,董事与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20-01-21 16:26:52


来源:法客帝国

作者:唐青林 李斌 磨长春


董事不能提供账册、重要文件等情况的,应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阅读提示

在2019年12月18日曾分享的一期案例中,我们曾介绍了李天爱、马俊花公司纠纷案[(2018)渝民终384号],该案中,李天爱、马俊花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在清算后仍继续开展经营,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本期案例中,我们将再介绍另一种怠于清算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呢?下文,本书作者与您一同分享。



裁判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控股股东和董事,当该公司无法开展清算,控股股东和董事无法提供有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也不掌握其下落或有关信息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该等控股股东、董事应就公司未清偿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一、中兴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法定代表人王煜,公司董事分别为:王煜、张沛、苏芮祥、刘瑞之、高原、柳靖、李立。


二、2000年,中兴公司因未能偿还一笔借款合同,被法院判决向债权人建设银行支付本息1000万余元。在随后的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公司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建行长安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信投公司。后中兴公司因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检报告,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2017年,信投公司将中兴公司原董事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等起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以被告作为公司董事未尽清算义务为由,请求被告就中兴公司未清偿的1000万元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四、海淀法院一审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负有清算义务,公司经查均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原告亦已经证明中兴公司无法展开清算,诸位被告作为董事无法提供公司账册、财产、重要文件,庭审中均不清楚有关信息,对公司无法清算存在过错,应对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就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苏芮祥、柳靖等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苏芮祥辩称,公司清算发生于2008年,此时《公司法解释二》还未出台,但北京一中院认为,公司法已然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的清算义务,因此驳回苏芮祥上诉。至于柳靖的上诉,因二审期间其与原审原告达成和解,故撤销原判。


裁判要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是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的法定义务。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显示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已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应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诉讼中的王煜、苏芮祥、柳靖陈述,其均不清楚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账册的情况,因此本院认定其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保管工作系属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公司债权人无从得知,据此,考虑到举证责任分配之公平性,并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债权人仅需举证证明无法清算之事实状态即可,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存在过错,信投公司无需进一步举证。综上,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应对中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股东、董事等是法定清算义务人,应积极履行该义务从而避免承担不利责任


公司制的核心制度之一在于“有限责任”,然而,这种“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本案中,公司于200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应开始清算,但诸位董事均不闻不问,最后导致被判承担赔偿1000余万元的连带责任。事实上,该等股东、董事完全可以开展起码的清算工作,认真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坦然面对债权人,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宣告破产即可,总之,尽到清算义务后,股东、董事便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本案被告承担了一项非常不必要的责任。此一点股东、董事须尤为注意。


另外,对于挂名的股东、董事而言,也不能因不实际参与经营而完全忽略公司法法定于自身的清算义务,一旦发现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公司清算的事项,应立刻与实际经营者取得沟通,商讨公司清算的安排,同时留存好“没有怠于开展清算”的证据,避免遭受牵连。


二、清算义务不止保管账册、重要文件,还应全面执行各个步骤,保证财产关系得以理顺


清算的实质是公司财产的彻底分配,是公司法人人格彻底消灭的前一步骤,然而公司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财产综合体,这对清算公司财产提出了较高的财务和法律技术要求。例如,公司在历史上的出资、分配利润、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关联交易以及增资、减资、债转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交易或是事项上是否合法合规,由于涉及到若干经济利益从公司体内流出,如若不合法则约等于变相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公司清算本身作为一项对公司经营历史的全面核查工作,如遗漏、忽略上述不法事实,被其他股东、债权人指责,依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可能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而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股东、董事应全面执行各个步骤,保证财产关系得以理顺,正确且全面地履行清算职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案中,信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信投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虽未提交执行案件之执行情况的相关证据,但结合中兴公司同样作为被执行人的(2000)一中经初字第01030号案件,该案的执行裁定书载明:经过“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中兴公司、兴南公司对外投资权益、存款账户、房产及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兴公司车辆两辆,因该车辆使用年限已久,故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兴南公司未有车辆登记记录。本院推定本案所涉债权信投公司已无法从中兴公司受偿。其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是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的法定义务。


清算义务人之间过错的大小仅作用于内部责任划分,对外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因此,作为董事的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无论是否实际参与了中兴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掌握公司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抑或是否有能力发起清算程序(?如何理解“是否有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权限能力,还是一般意义的能力),在中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负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的义务。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未能显示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已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应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再次,作为正常注册的公司,均应具备清算条件。如前所述,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且根据诉讼中的王煜、苏芮祥、柳靖陈述,其均不清楚公司的主要财产和账册的情况,因此本院认定其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保管工作系属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问题,公司债权人无从得知,且无论股东是否实际掌握前述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均无法免除其所负的法定清算义务。据此,考虑到举证责任分配之公平性,并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债权人仅需举证证明无法清算之事实状态即可,对于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中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存在过错,信投公司无需进一步举证。


综上,王煜、刘瑞之、张沛、苏芮祥、高原、柳靖应对中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


柳靖等与张沛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503号]


延伸阅读


本书作者还检索了其他5个案例,案例一、二中,北京二中院则持不同的裁判思路。该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能否举证清算前公司是否有可供偿债财产很重要,关系到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该逻辑很简单,如果公司清算前就无财产了,那么无论怎么清算也无法弥补债权人损失,因此股东、董事“怠于清算”与“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然而,根据一般文义解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似乎没有理会这一因果关系要件,认为只要“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账册灭失,即应承担连带责任。该种处理有一定合理性,也与本期案例裁判思路相符。究竟何种处理为宜?此处本书作者盼与读者探讨。


案例三中,一股东称已经转让股权,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仍然被法院认定受到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的事实约束,因此需承担未尽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


案例四、五中,有小股东称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但法院认为此种抗辩不能免除法定的清算义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白建本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一案[(2018)京02民终5474号]中认为,虽《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该条规定的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的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因此清算义务人承担上述清算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清算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即在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开展清算事务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清算事务,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过错,或者不适当执行清算事务,侵犯债权人利益。第二,清算义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的直接损失。第三,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显示合众公司的财产情况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期间内,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亦经过前后三任债权人及深圳中院四轮核实调查的情况下,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惠州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唯一能够证明合众公司曾经拥有资产的证据,仅为合众公司在最后一次年检时备案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涉及的时间为1997年,距首轮执行程序查证可供执行线索几近二年,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合众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或清算义务人负有清算义务时,合众公司尚有财产。除此之外在2008年,《公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前,我国并无关于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本案合众公司发生清算事由是在2001年。在当时,尽管《公司法》有关于清算义务的规定,但并没有关于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故在司法实务中,对清算义务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极少。虽然根据“补缺例外”的法无溯及力的除外原则,本案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但考虑到对于当事人期限利益的保护,让当事人根据法律事实出现多年之后才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失公正。


案例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雄县京宏塑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一案[2018京02民终8704号]中认为,刘存宽提供本院(2015)二中法特清算初字第1241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因包括商建公司、五建公司在内的清算义务人未在建工大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无法提供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且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刘存宽据此要求上述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商建公司、五建公司等对建工大地公司所负包括货款、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处理正确。商建公司、五建公司对此反驳称建工大地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早已灭失,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无关联。首先,商建公司、五建公司主张账册、重要文件在建工大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即已灭失,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商建公司、五建公司提出的建工大地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一节,建工大地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财产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该公司实际不存在财产,该公司的实际财产状况及去向应依据账册、重要文件等查明,在未提供账册、重要文件的情况下,仅凭执行情况不能证明建工大地公司的主要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不存在。故商建公司、五建公司未就其上述反驳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商建公司提出的建工大地公司债权人应另提起破产清算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刘朝辉与杨建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2018)京03民申261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按照该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无法清算的责任。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工商登记系具有公示公信力的资料,识别上述义务人仅能从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选择。股份已转让或者撤回股份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欲证明其已经退出公司,进而证明不存在怠于清算。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非公司工商登记在册股东,故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承担公司债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四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孙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一案[(2019)浙01民终3420号]中认为,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破字第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载明:“通普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通普公司的印章、账册、证照等资料,无法对通普公司进行依法、全面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之情形,一审法院认定通普公司的股东孙虹及正通公司须对海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正通公司已清算注销,且无证据表明正通公司的清算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电联控股公司、电联集团公司、电联实业公司作为正通公司的股东在正通公司清算后分得了剩余财产,应在各自取得的财产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外,孙虹上诉主张其并未参与通普公司的经营管理,且为小股东,其不负有保管公司账册等资料的义务,不应对通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该上诉理由并非免除股东清算义务的事由,且孙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通普公司的财产、印章、账册等资料的灭失系第三人造成,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五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周邑冰与中山市培基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一案[(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65号]中认为,本案中,百利港公司对培基公司负有未清偿的债务。在培基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对百利港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百利港公司、包括股东周邑冰在内的各股东均未能按原审法院的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百利港公司与清算有关的主要财产明细、账册及相关重要文件,导致原审法院无法对百利港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并终结了强制清算程序。依上述情形,可以认定百利港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百利港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周邑冰上诉称其持股比例低、不掌握百利港公司经营状况,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不区分股东持股比例和是否实际掌控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股东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周邑冰的此点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文经授权发布,不代表创融法务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精选内容 SELECT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 低成本激励员工的29种实用方法 公司内部创业规定执行标准 魏炜 | 商业模式设计5大步骤与22条经验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存在的误区 创业者如何规避法律纠纷 史上最详:劳动仲裁时效的9大法律问题|2017 创始人如何保住公司控股权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6种方法 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服务研究全解析 商标许可使用与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规则 知识产权法务管理(内有干货) 关于股改细节实操方法的白皮书(深度总结!) 企业股权融资宝典(附90页PPT) 债转股操作实务 股权投资若干问题的公司法依据 一套最核心的投资体系(深度好文) 最全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大风险点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案例 | 风险考虑决定成败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99%的创始人都不知道的股权架构设计 投资人最在乎初创公司的哪些运营指标? 合伙人与传统股权激励的核心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详解-附《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90%的公司章程存在这3大法律问题(附解决方案) 专利侵权的防御性策略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方式变革杂谈 中国式GP与LP的套路和反套路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六种损失计算方法 90%的区块链是庞氏骗局,警方重拳打击“区块链”诈骗! 在“三亿人在用的拼多多”里,如何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处理 《一致行动协议》藏着这些必知的要点 (附模板及案例)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A轮、B轮、C轮融资,一文读懂股权不被稀释的秘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五则裁判规则 投前尽职调查大全(好文建议收藏) 连锁企业股权激励(33PPT) 创融法务为诣酷科技提供股权设计与股权融资服务,助力诣酷科技成功融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创融法务】正式上线,欢迎律师及专家免费入驻 关于中国庞大的FA(财务顾问)的超级江湖进化史 如何应对公司决议诉讼中的司法程序问题 投了500多家公司,我们对股权期权分配有5个建议 真实案例解析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别让税务风险挡了你的路 教父徐小平“割”了谁的命? 侵权改编还是合理使用? 盒马鲜生商业模式与运营全面解剖(附47页完整PPT) 股权架构设计,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分别有哪些侧重点? 股票再跌近7%!美国警方以"609.342"罪名控刘强东 来自顶级投资人的忠告:做这十件事,创业必死无疑! “一票否决权”要怎么玩,才能达到最优解? 有限合伙税务可“筹” 6种股权融资的法律税务风险规避方法解析 公司纠纷|最高院: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互联网公司估值的科学方法与经典案例 《商业战略与税务筹划》,高金平教授9月15日广州讲座抢位报名 私募股权投资尽调最全清单 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常见方法 如果一定要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名股东该怎么做? 税局重点清查的21种做假账手法! 税务局作出的追缴社保决定被法院撤销 彼得·泰尔:认知未来是投资人的谋生之道 公司股权顶层设计三条生命线 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干货) 虚拟股权激励的设计 从小米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风险 段永平对话斯坦福华人学生,成功秘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爱尔眼科中国医疗合伙人模式 高瓴资本创始人张磊:我的37条投资和创业经验 股权激励的代价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风险与防范 恒大FF矛盾持续激化 接连爆出讨薪风波及证章交接问题 美国又“退群”了!原因竟是嫉妒中国… 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 实务指南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效力如何? XX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其司法裁判 经纬中国张颖关于投资与创业的人生思考 关键时期,政治局传递的这个信号,你必须注意 从股权架构梳理到控制权实现 “主观无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如何处罚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问题的最全汇总! VC 拒绝你的 44 个真实原因!(收藏版) 非上市公司模拟期权激励范本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权利用尽规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公司虚假增资的5大法律风险!(真实案例解析) 创融法务引进资深财务顾问叶海芳先生为高级合伙人 金信税务师事务所与创融法务达成战略合作,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 党中央拟表彰100名改革开放杰出贡献者 张文中: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就是创新和创造 商标注册十大技巧(深度干货) 还敢工资避税?这样发工资将严查!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对标苹果是小米的灭顶之灾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完整版) 创业企业的七种死法 史上最全面“超完美商业计划书”的攻略和技巧(附PPT模板) 华为的股权激励,这篇7000字的文章讲透了!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7个坑 最高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非上市公司期权计划管理办法及协议(全套值得珍藏) 股权融资的A、B、C、D轮及股权融资10个法律问题 创融法务为广东君冠提供股权激励专项服务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的核心要点 员工利润分享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范本) 华为:公司股权分配政策 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公司解散之诉裁判规则全解析 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 最全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事项——分析与实操策略 雷军小米公司“中国式合伙人”细节 股东起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律陷阱 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 干货!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 如何认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参与经营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 创业的本质,就是要在资金耗尽前验证商业模式! 九鼎系又爆雷!参与其百亿定增的基金净值归零,投资人“净身出户”?! 国务院宣布解决“注销难”,3大举措,6大方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件剖析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重磅!正式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公告及解读 《股权投资协议》关键条款及有限合伙协议分配条款评析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沈南鹏:执行力是决定创业公司在初创期后能否融到钱的关键节点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公司章程中任意性规范制定的策略分析 未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担保效力 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法定顺序 三环知识产权与创融咨询达成战略合作,专注为创新成长企业提供专利诉讼服务 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最高院:通过转让股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如何彻底研究透一家公司? 为什么风投没钱了? 湖畔大学曾鸣演讲:从0到0.1最难,伟大如何孕育于此? 创业公司CEO的54点大忌 股权激励计划范本(点评版) 巴菲特经典语录 最好的投资框架 企业股改:必须懂得的细节操作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的13条裁判规则 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泼泼冷水 离岸信托+保险避税的商业资产保全结构被美国国税局控税务欺诈! 33条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几点困惑 陈春花:真正优秀的人,会持续地自我完善 腾讯总裁:行业遇冷时,做好这五件正确的事 红杉资本沈南鹏:好的投资人与优秀创业者是什么样的? 税总答复!25个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2019年起,企业想减税必须这么做! 2019年,企业“活下去”的6大黄金法则 合伙人股权激励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案例实操) 最高法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条件、对价等条款的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即使名义股东参与了股东会也不能 最高院: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无效(附三种例外情况)|公司法权威解读 集团财务内控关键点(附合同审核要点) 最高院:目标公司大股东与股票认购者约定的超额收益及分红是否有效?大股东对于股票认购者的保底承诺是否有 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最高院 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类纠纷 重磅!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践行依法治国方针,公开透明! 中国投后管理整体逻辑体系! 马云最新演讲:决定你一生成就的,是这2件事 最高法院:公司是否可以定向给某一股东分红?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刘晓丹:科创板带来了哪些改变?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阿里CEO张勇内部讲话:跑得久才是最关键的 44条投资机构拒绝项目方的真实原因解析!(实操性) 最高院:即使通过让与担保获得股权的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也享有决策权 周一复牌!"吴晓波"15亿卖身惊动交易所!连发10问:是否炒股价?"人跑了"怎么办?为何选全通? 身家66亿,收购“贪玩蓝月”公司,这位80后失联,员工找不到他 AB股制度的前世今生!(科创板、港股、美股AB股制度比较)|洞见干货 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第一股:背靠1800亿市场,肉搏阿里、腾讯 如何设计完美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附案例) 任正非最新在华为最高权力机构—持股员工代表会的讲话全文 开心麻花的“夏洛特烦恼”:冲刺A股失败,大股东清盘,还要退出新三板 10亿赌局获胜,董小姐放话——“雷军那10亿我不要了!” 诺奖得主朱棣文哈佛演讲:生命太短暂,你必须对某样东西倾注你的深情!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清单 老董事长霸占法定代表人职务,挟持公司印章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达晨肖冰:对创始人6大考量、12个创业陷阱 难以想象!未来十年,颠覆性技术将带来这些社会变革…… 公报判例:有关公司资本5条裁判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操作解析及控制权交易的十大模式 以股权过户作为借贷的担保不必然无效,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取得股权 冯仑:我心目中的任正非 写给企业的八十项法律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与股权融资的法律建议 齐精智律师: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的9大法律风险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值得收藏)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览表(收藏版) “隐名股东”纠纷如何处理?5个方面+5则案例要旨+法条!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税务稽查中个税的100个风险点 关于估值方法以及思考框架的详细解析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建议收藏!) 股权激励确定这十个内容就够了! 最高法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权? | 公司法权威解读 最高法关于36条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持股时间越长,表决权越高!意大利首富基业长青的股权设计之道 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可否要求显名?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最高院: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是否合法有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若干问题 史上最全股权激励方案 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公司法权威解读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不足3年,如何成功融资熬过死亡期 总部企业集聚,天河将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标侵权举证妨碍裁判规则汇总(十则)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 高盛帝国150年屹立不倒的秘密 高新企业要被严查?不合格就"摘帽!” 划重点!人民日报重磅文章,揭穿美国5大战略迷误 史上最全投后管理攻略 私募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条款解析 法院认定股权冻结法律效力9条裁判规则 PE和VC如何做增值服务及投后管理模式(附完整版报告) 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十二种模式的利弊 监管问答丨哪些创投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如何取得?证监会逐一明确
400-806-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