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回来创融咨询!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热线:400-806-8988  
关注微信
首页 / 创融资讯 / 资讯详情

公司治理 | 最高法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处理公司事务,对公司有效吗?|公司法权威解读

公司治理 | 最高法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处理公司事务,对公司有效吗?|公司法权威解读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19-12-02 16:44:09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以公司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约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但是,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时,应理解为该行为仍属于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一、2007年3月3日,张成代表的裕华盛世公司(该公司后于2008年12月15日更名为中裕公司)为甲方与韩荣举代表的荣德公司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荣德汽贸城的续建、开发以及经营,甲方投入后续建设资金1500万元并作为投入,乙方以该项目的开发权及尚未完工的项目建筑物和土地作为合作投入。该《合作协议书》上只有张成、韩荣举的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


二、2007年3月7日,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签订借房协议,并以越山路177号为地址注册成立了裕华公司,具体负责运作荣德汽贸城项目。


三、2007年6月6日,甲方裕华公司与乙方荣德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以接收乙方全部资产和承担与乙方全部资产等额债务的方式兼并乙方。该《兼并协议》由张成、韩荣举分别代表两家公司签字盖章。后两公司就签订《兼并协议》一事,办理了公证。在办理公证时,荣德公司出示了法定代表人韩梅于2007年5月23日在国外办理的《委托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委托韩荣举全权处理本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荣德公司于2007年6月14日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韩荣举总经理洽谈处理企业兼并及公证事宜,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四、2008年8月29日,张成、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2008年5月16日,转让方王学礼等股东与受让方韩荣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王学礼等股东将其持有的晴隆县中营镇坡脚村裕华煤矿股权转让给韩荣举。韩荣举需分两次付给张成1000万元,未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的,韩荣举将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2007年3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裕华公司中占的股权49%变更为39%,裕华盛世公司的股权由51%变更为61%。该《补充协议》只有韩荣举、张成的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五、后当事人协议解除《兼并协议》。2010年1月4日,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以荣德公司为被告共同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有效。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中裕公司、裕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补充协议》是否对荣德公司有约束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能构成荣德公司对《合作协议书》的追认,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


首先,《补充协议》的缔约目的并非追认《合作协议书》的效力。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个人间签订的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既然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在该煤矿中均无股权,那么股权转让相关内容与两公司并无关联。其次,韩荣举无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对《合作协议书》进行追认或作出对荣德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虽然韩荣举是在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后作出意思表示,但仍不能仅凭该《委托公证书》就得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作出该意思表示。韩梅在《委托公证书》委托事项这一栏中表示“现委托韩荣举先生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该表述的文义可知,韩梅是以其个人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韩梅个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而非以荣德公司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自身事务。一般而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根据《委托公证书》,韩梅个人与韩荣举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韩荣举以被代理人韩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只能约束韩梅个人而非荣德公司。因此,韩荣举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其行为一般都被认为属于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该行为的效果。法定代表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的,第三人是否取得了代理权,取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以公司的名义就第三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的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务的,应理解为是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而不宜直接认定为他人因此已经得到公司授权,能够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并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对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主张的《补充协议》对荣德公司有约束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1)韩荣举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中裕公司、裕华公司认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主要理由是韩荣举与韩梅是父女关系,曾是荣德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属于荣德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梅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对韩荣举签署《合作协议书》进行了追认。不管签订协议时韩荣举是否有权,当事人均以实际行为对《合作协议书》进行了有效履行。因此,即便韩梅的委托授权存在瑕疵,韩荣举的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一审法院也认为韩荣举签订《兼并协议》,荣德公司同意中裕公司借其房屋注册成立裕华公司、并对施工队给予配合等行为,使中裕公司、裕华公司有理由相信韩荣举有代理权。


从本案二审查明事实可知,上述观点均不能成立。首先,荣德公司与韩荣举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有效的前提是有荣德公司的授权。韩荣举与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的父女关系以及在签订《合作协议书》前曾担任荣德公司董事长的经历,并不能当然得出其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的结论;其次,韩梅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未对韩荣举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进行事后追认。一般而言,授权他人处理某项事宜,往往针对的是尚未发生的事项,也即授权发生在被代理行为发生之前。即便要通过授权对他人在得到授权之前代表自己的行为进行追认,也应有对他人之前行为进行追认的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中,案涉《委托公证书》出具时间为2007年5月下旬,晚于《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时间2007年3月。而且,案涉《委托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文义而言,该内容并无对韩荣举之前签订《合作协议书》行为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而从随后不到20天即由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与裕华公司签订《兼并协议》可知,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的意图与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处理兼并事宜关联更大。


再次,裕华公司为荣德公司垫付工程款借款和土地出让金及签订相关施工合同的行为与履行《合作协议书》并无直接关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至少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具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事实;二是该外观事实应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具备,并成为相对人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的重要参考。从2011年2月14日,一审的庭前交换证据笔录记载可知,中裕公司、裕华公司为证明其已开始履行《合作协议书》提供了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第三组证据拟证明裕华公司为荣德公司垫付了工程款、借款和土地出让金。第四组证据拟证明裕华公司为完成案涉建设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等相关协议。但上述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所涉事项发生在《合作协议书》签订之后,不会影响裕华盛世公司对韩荣举是否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判断。而且,与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兼并协议》的分别是裕华盛世公司、裕华公司。两家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裕华公司是替裕华盛世公司履行《合作协议书》中义务的情形下,裕华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被看作是裕华盛世公司的行为。进而,荣德公司即便知道裕华公司上述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意见,也不能被认为是认可了韩荣举与裕华盛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最后,张成与荣德公司签订的《借房协议》不足以证明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签订《借房协议》的时间在2007年3月7日,晚于《合作协议书》签订时间,且约定的是荣德公司将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77号房屋无偿借给张成使用,张成并未表明是代表中裕公司或裕华公司,也未明确该房作为裕华公司营业场所。故不能由此得出荣德公司追认了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效力。由上,既然韩荣举代表荣德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那么《合作协议书》就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


(2)韩荣举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能构成荣德公司对《合作协议书》的追认。


首先,《补充协议》的缔约目的并非追认《合作协议书》的效力。《补充协议》开头就明确记载,该协议是对2008年5月16日转让方王学礼等股东与受让人韩荣举签订的关于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这说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个人间签订的裕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未尽事宜,既然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在该煤矿中均无股权,那么股权转让相关内容与两公司并无关联。其次,韩荣举无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对《合作协议书》进行追认或作出对荣德公司不利的意思表示。《补充协议》共六条。其中第一条约定的是韩荣举需付给张成1000万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500万元。第二笔款项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支付。第二条约定的是韩荣举将其退股资金1500万元,偿还裕华盛世公司于2007年在吉林裕华商场投入的1500万元。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2007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按原股权继续有效履行。第三条主要约定的是裕华公司的费用由裕华盛世公司、荣德公司各负责6个月。第四条约定的是开工前,裕华盛世公司提供一台奔驰车作价200万元留给裕华公司使用。第五条主要约定的是该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同等效力,二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这里的原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和《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约定,韩荣举承诺,如果韩荣举未于2009年12月1日之前,再付给张成500万元人民币,韩荣举将裕华盛世公司与荣德公司于2007年3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裕华公司中占的股权49%变更为39%,裕华盛世公司的股权由51%变更为61%。该补充协议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生效。由上述约定内容可知,韩荣举在《补充协议》中既就其本人与张成的债务纠纷作出了承诺,还代表荣德公司表示:一是确认《合作协议书》继续履行;二是如韩荣举未在2009年12月1日之前再支付500万元给张成,则荣德公司同意将其在《合作协议书》中的股权比例由49%减少为39%。虽然韩荣举是在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出具案涉《委托公证书》后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但仍不能仅凭该《委托公证书》就得出韩荣举有权代表荣德公司在《补充协议》中作出上述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中裕公司、裕华公司对案涉《委托公证书》的授权问题明确表示是荣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梅以荣德公司名义授权给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的全部事宜而不是韩梅授权韩荣举处理其个人事务。中裕公司、裕华公司的观点与《委托公证书》的内容表述明显不符。韩梅在《委托公证书》委托事项这一栏中表示“现委托韩荣举先生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以下事项:委托韩荣举先生全权处理本人在国内的吉林省吉林市荣德汽贸商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事项”。从该表述的文义可知,韩梅是以其个人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韩梅个人在荣德公司的全部事项,而非以荣德公司名义委托韩荣举处理荣德公司自身事务。一般而言,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即便根据《委托公证书》,韩梅个人与韩荣举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韩荣举以被代理人韩梅名义签订的合同也只能约束韩梅个人而非荣德公司。综上,韩荣举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对荣德公司产生约束力。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中裕安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期执行主编:李斌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责任编辑:李文雪


本文经授权发布,不代表创融法务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精选内容 SELECT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 低成本激励员工的29种实用方法 公司内部创业规定执行标准 魏炜 | 商业模式设计5大步骤与22条经验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存在的误区 创业者如何规避法律纠纷 史上最详:劳动仲裁时效的9大法律问题|2017 创始人如何保住公司控股权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成为工商登记股东的6种方法 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服务研究全解析 商标许可使用与权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处理规则 知识产权法务管理(内有干货) 关于股改细节实操方法的白皮书(深度总结!) 企业股权融资宝典(附90页PPT) 债转股操作实务 股权投资若干问题的公司法依据 一套最核心的投资体系(深度好文) 最全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汇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九大风险点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税实务分析 案例 | 风险考虑决定成败 关于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全解析 99%的创始人都不知道的股权架构设计 投资人最在乎初创公司的哪些运营指标? 合伙人与传统股权激励的核心区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详解-附《投后管理制度模板》 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90%的公司章程存在这3大法律问题(附解决方案) 专利侵权的防御性策略 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方式变革杂谈 中国式GP与LP的套路和反套路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六种损失计算方法 90%的区块链是庞氏骗局,警方重拳打击“区块链”诈骗! 在“三亿人在用的拼多多”里,如何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处理 《一致行动协议》藏着这些必知的要点 (附模板及案例)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A轮、B轮、C轮融资,一文读懂股权不被稀释的秘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五则裁判规则 投前尽职调查大全(好文建议收藏) 连锁企业股权激励(33PPT) 创融法务为诣酷科技提供股权设计与股权融资服务,助力诣酷科技成功融 创业法律服务平台【创融法务】正式上线,欢迎律师及专家免费入驻 关于中国庞大的FA(财务顾问)的超级江湖进化史 如何应对公司决议诉讼中的司法程序问题 投了500多家公司,我们对股权期权分配有5个建议 真实案例解析员工股权激励中的7个法律陷阱 别让税务风险挡了你的路 教父徐小平“割”了谁的命? 侵权改编还是合理使用? 盒马鲜生商业模式与运营全面解剖(附47页完整PPT) 股权架构设计,创始人、合伙人、核心员工、投资人分别有哪些侧重点? 股票再跌近7%!美国警方以"609.342"罪名控刘强东 来自顶级投资人的忠告:做这十件事,创业必死无疑! “一票否决权”要怎么玩,才能达到最优解? 有限合伙税务可“筹” 6种股权融资的法律税务风险规避方法解析 公司纠纷|最高院: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满足的条件 互联网公司估值的科学方法与经典案例 《商业战略与税务筹划》,高金平教授9月15日广州讲座抢位报名 私募股权投资尽调最全清单 管理层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常见方法 如果一定要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隐名股东该怎么做? 税局重点清查的21种做假账手法! 税务局作出的追缴社保决定被法院撤销 彼得·泰尔:认知未来是投资人的谋生之道 公司股权顶层设计三条生命线 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干货) 虚拟股权激励的设计 从小米来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风险 段永平对话斯坦福华人学生,成功秘诀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爱尔眼科中国医疗合伙人模式 高瓴资本创始人张磊:我的37条投资和创业经验 股权激励的代价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风险与防范 恒大FF矛盾持续激化 接连爆出讨薪风波及证章交接问题 美国又“退群”了!原因竟是嫉妒中国… 2013-2017年公司决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 实务指南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担保效力如何? XX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方案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其司法裁判 经纬中国张颖关于投资与创业的人生思考 关键时期,政治局传递的这个信号,你必须注意 从股权架构梳理到控制权实现 “主观无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如何处罚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问题的最全汇总! VC 拒绝你的 44 个真实原因!(收藏版) 非上市公司模拟期权激励范本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关于权利用尽规则与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 公司虚假增资的5大法律风险!(真实案例解析) 创融法务引进资深财务顾问叶海芳先生为高级合伙人 金信税务师事务所与创融法务达成战略合作,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服务 党中央拟表彰100名改革开放杰出贡献者 张文中: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就是创新和创造 商标注册十大技巧(深度干货) 还敢工资避税?这样发工资将严查! 港交所总裁李小加:对标苹果是小米的灭顶之灾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完整版) 创业企业的七种死法 史上最全面“超完美商业计划书”的攻略和技巧(附PPT模板) 华为的股权激励,这篇7000字的文章讲透了! 公司股权设计中的7个坑 最高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非上市公司期权计划管理办法及协议(全套值得珍藏) 股权融资的A、B、C、D轮及股权融资10个法律问题 创融法务为广东君冠提供股权激励专项服务 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的核心要点 员工利润分享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范本) 华为:公司股权分配政策 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明确 公司解散之诉裁判规则全解析 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 最全公司章程自由规定事项——分析与实操策略 雷军小米公司“中国式合伙人”细节 股东起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律陷阱 商标异议形式审查与问题分析 干货!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 如何认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参与经营管理+未经股东会同意 创业的本质,就是要在资金耗尽前验证商业模式! 九鼎系又爆雷!参与其百亿定增的基金净值归零,投资人“净身出户”?! 国务院宣布解决“注销难”,3大举措,6大方面!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案件剖析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全面介绍及深度解析 重磅!正式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公告及解读 《股权投资协议》关键条款及有限合伙协议分配条款评析 青岛海尔股权激励 如何写出一份完美的BP(商业计划书)? 沈南鹏:执行力是决定创业公司在初创期后能否融到钱的关键节点 互联网经济的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 公司章程中任意性规范制定的策略分析 未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担保效力 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法定顺序 三环知识产权与创融咨询达成战略合作,专注为创新成长企业提供专利诉讼服务 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最高院:通过转让股权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能否取得股东资格? 如何彻底研究透一家公司? 为什么风投没钱了? 湖畔大学曾鸣演讲:从0到0.1最难,伟大如何孕育于此? 创业公司CEO的54点大忌 股权激励计划范本(点评版) 巴菲特经典语录 最好的投资框架 企业股改:必须懂得的细节操作方法 公司股权转让的13条裁判规则 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泼泼冷水 离岸信托+保险避税的商业资产保全结构被美国国税局控税务欺诈! 33条最新最全最重要的税政大盘点!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几点困惑 陈春花:真正优秀的人,会持续地自我完善 腾讯总裁:行业遇冷时,做好这五件正确的事 红杉资本沈南鹏:好的投资人与优秀创业者是什么样的? 税总答复!25个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2019年起,企业想减税必须这么做! 2019年,企业“活下去”的6大黄金法则 合伙人股权激励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案例实操) 最高法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条件、对价等条款的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即使名义股东参与了股东会也不能 最高院: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无效(附三种例外情况)|公司法权威解读 集团财务内控关键点(附合同审核要点) 最高院:目标公司大股东与股票认购者约定的超额收益及分红是否有效?大股东对于股票认购者的保底承诺是否有 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分析 最高院 法官会议纪要 公司类纠纷 重磅!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践行依法治国方针,公开透明! 中国投后管理整体逻辑体系! 马云最新演讲:决定你一生成就的,是这2件事 最高法院:公司是否可以定向给某一股东分红?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长刘晓丹:科创板带来了哪些改变? 如何阻止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 阿里CEO张勇内部讲话:跑得久才是最关键的 44条投资机构拒绝项目方的真实原因解析!(实操性) 最高院:即使通过让与担保获得股权的名义股东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也享有决策权 周一复牌!"吴晓波"15亿卖身惊动交易所!连发10问:是否炒股价?"人跑了"怎么办?为何选全通? 身家66亿,收购“贪玩蓝月”公司,这位80后失联,员工找不到他 AB股制度的前世今生!(科创板、港股、美股AB股制度比较)|洞见干货 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第一股:背靠1800亿市场,肉搏阿里、腾讯 如何设计完美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附案例) 任正非最新在华为最高权力机构—持股员工代表会的讲话全文 开心麻花的“夏洛特烦恼”:冲刺A股失败,大股东清盘,还要退出新三板 10亿赌局获胜,董小姐放话——“雷军那10亿我不要了!” 诺奖得主朱棣文哈佛演讲:生命太短暂,你必须对某样东西倾注你的深情!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清单 老董事长霸占法定代表人职务,挟持公司印章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怎么办? 达晨肖冰:对创始人6大考量、12个创业陷阱 难以想象!未来十年,颠覆性技术将带来这些社会变革…… 公报判例:有关公司资本5条裁判观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操作解析及控制权交易的十大模式 以股权过户作为借贷的担保不必然无效,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取得股权 冯仑:我心目中的任正非 写给企业的八十项法律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与股权融资的法律建议 齐精智律师:股权被法院查封冻结后的9大法律风险 未上市公司估值方法大全(值得收藏)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览表(收藏版) “隐名股东”纠纷如何处理?5个方面+5则案例要旨+法条! 如何认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税务稽查中个税的100个风险点 关于估值方法以及思考框架的详细解析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完整版建议收藏!) 股权激励确定这十个内容就够了! 最高法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时,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是否享有优先权? | 公司法权威解读 最高法关于36条股权转让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必然无效?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最高院公报 公司资本 裁判观点汇编 持股时间越长,表决权越高!意大利首富基业长青的股权设计之道 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可否要求显名?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最高院: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的7条裁判意见 最高院: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是否合法有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平台设立的若干问题 史上最全股权激励方案 董事长涉嫌经济犯罪,可否构成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公司法权威解读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不足3年,如何成功融资熬过死亡期 总部企业集聚,天河将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标侵权举证妨碍裁判规则汇总(十则) 商标侵权裁判规则研究 高盛帝国150年屹立不倒的秘密 高新企业要被严查?不合格就"摘帽!” 划重点!人民日报重磅文章,揭穿美国5大战略迷误 史上最全投后管理攻略 私募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条款解析 法院认定股权冻结法律效力9条裁判规则 PE和VC如何做增值服务及投后管理模式(附完整版报告) 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十二种模式的利弊 监管问答丨哪些创投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如何取得?证监会逐一明确
400-806-8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