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保护 | 谁动了我的“字体/字库”
知产保护 | 谁动了我的“字体/字库”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19-09-10 14:37:38
来源:知产力
作者 :白小莉 刘正依
(本文5036字,阅读约需11分钟)
2019年4月,新浪财经等各大媒体发布及转发了《字体界的“视觉中国”?方正频诉用户字体侵权》一文,文中称,视觉中国因图片版权归属问题,成为热议话题,令广大用户不满的,是视觉中国的“钓鱼维权”。不过,在普通公众认知中,图片尚有“版权”概念,而字体的版权,却知之甚少。在“被动侵权”的用户眼中,因其维权方式与视觉中国类似,方正字体被戏称是字体界的视觉中国。
就几大字体公司,如方正、汉仪、华康等,目前并非像正宗的图片界的视觉中国一样,存在“明知无权而称有权”。在“字体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于,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及如果构成,保护的边界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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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及“单字”的含义及性质
要解决字体、字库的版权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的是什么是“字库”及“字体”,以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一) 字库
1. 含义
百度百科中对于“字库”的解释是“外文字体、中文字体以及相关字符的电子文字字体集合库,被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上”。
法律意义上的字库,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1]一案中(下称“方正诉暴雪案”)中,法院认为,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
2. 性质
对于字库是否构成作品以及作品的法律性质,学术界通说认为,字库系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
方正诉暴雪案中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2]一案(下称“汉仪诉青蛙王子案”)中,法院也做出了字库属于计算机程序的认定,字库整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
(二) 单字
1. 含义
首先需要明确,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单字不包括书法家等艺术家用毛笔、钢笔等书写出来的单字,而仅指向字体设计人员利用电脑等现代工具设计而成的单字。单字是指向字库中的每一个文字,我们可以将单字、字型、字库几个概念大致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字库>字型>单字。
2. 性质
对于单字的法律性质,学术界有美术作品说与工业产品说两种主流观点,工业产品说则认为字体属于工业产品,没有体现创作个性。美术作品说认为,如单字具备独创性则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同一字库中不同单字的独创性有所差异,故针对单个字体是否构成作品,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学理界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美术作品论。该观点认为单字最终表现为结构、笔画组合的艺术表达,而且是字体设计师独立创作产生的结果,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工业产品论。该观点认为,字体只属于工业产品,并没有体现生产者的个性,没有创作行为,如果对每个单字都赋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会赋予字库所有者过度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虽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单字的设计性和审美程度在不断提高,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单字的“可版权性”认定趋于肯定状态,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1)方正诉宝洁案[3]中,海淀法院认为,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但在该案二审中,北京一中院回避了认定单字著作权的问题,而以“默示许可”为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3)汉仪诉青蛙王子案中,一审法院明确指出,“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对于单字认定的标准及理由论述的较为成熟,二审法院认为,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该案中两审法院除均认为需要进行“个案个字”的分析外,提出了如认定单字可以受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该单字需要具备较高的独特的审美,并足以明确区分于已有字体。
结合学理理论及司法实践,获得“一字千万金”的结果并非那么容易。除了是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以外,更为重要的就是需要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是否具有独创性,继而构成美术作品,不仅要从单字的艺术创作角度来认定,也要从著作权法理论(如作品的概念、为什么要对某种作品进行保护等)、个案的具体情况(如使用方式、途径等)来进行判断。
如在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4]一案中,法院认为,“叶根友在新浪网上提供的免费下载没有任何权利声明,相关公众从其声明免费下载的行为,有理由相信可以使用该字库输出其想要得到的字体单字并进行相应免费使用。”即如果某一字库在下载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提示限制权利使用,亦未作出声明需要进行授权才能够使用,而声明可以免费下载,则下载者将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下载并使用该字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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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向披靡”的权利人
对于权利人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我国对于权利人对其享有的权利要求的并不高,这也是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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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涨船高”的索赔维权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相关知识产权维权案件的判赔力度也在增长,字库字体维权案件也不例外。如果通过购买字库,“正常”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价格并没有“一字千金”那么高昂。但是,当发生侵权后,则可能面对的是高额赔偿。
在《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5]中,侵权方仅使用7个单字字体,但最终却被判决赔偿14万元。在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6]中,侵权对象是印刷有四个字“城市宝贝”字体的产品,判赔金额为4.8万。在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7]中,侵权对象是印刷三个字“笑巴喜”商标的产品,赔偿数额为2.8万元。 可见,字体侵权的赔偿在个别案件中已经达到了“一字万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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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平衡”——找到利益平衡点
随着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如构成侵权,单字的判赔金额也在逐渐提高,难免出现“视觉中国”式的大规模维权。我们肯定合法权利值得并且应当被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体现了更多的智力成果,加大保护力度是必然的。但如何在维权和侵权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便成为需要面对的问题,例如是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非营利为目的、是商业使用还是个人使用等都应当被关注,进而可以寻求利益平衡和案件公正。
对于作为权利人的字体企业而言,应当找到“索赔金额的平衡点”。字体企业不应一味的索取高额的赔偿,至少任何一个权利人不应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获得过于超出其损失范围的赔偿,法律赋予的是权利被侵犯时维权的途径,但法律手段并不是获取高额利益的方法。因此,字体企业应针对侵权人各不相同的使用方式、用途、情节,以及主观恶意程度等,来要求一个与侵权行为“相匹配”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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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规的使用字体
针对有字体/字库使用需求的企业,要避免高额侵权赔偿,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工作:
(一) 购买正版字库
如对于需要授权才能使用的字体有使用需求的,应与正规的版权方联系购买字库字体,并在与版权方签订合同时,明确使用方式/范围/途径、期限/期满后的处理等,特殊情况下如为节省企业成本,也可以考虑尽可能使用免费字体。
(二)增强版权意识
应对企业内部员工,尤其是承担设计职责等与字体密切接触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并定期核查企业内部使用字库的情况,以确认是否有未经版权方授权使用字库的情形。
(三)明确责任划分
实践中,有不少字体/字库使用人是因为委托第三方创作,第三方把关不严从而导致侵权事件发生,但如果发生侵权的,则由委托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如果委托第三方进行设计的,在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条款,要求制作方使用权利作品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对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从而由相关过错方承担责任。
(四)应对权利诉求
如果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函件时,首先应当核实权利人的“权利链条”,确认是否享有其所称的权利;其次可以对自身是否存在权利人所述的侵权事实进行核实,如确实使用了对方字体的,则还需审查所用字体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应否受法律保护等层面进行综合判定;最后应积极回应对方权利诉求,如不构成侵权的,应及时表达相关意见,如存在被诉情况的,应主动参与相关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