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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保护 | “轻松筹”或将改名!商标纠纷频频败诉,还要赔偿58万元

知产保护 | “轻松筹”或将改名!商标纠纷频频败诉,还要赔偿58万元

摘自:本文来自创融法务,发布者:admin 2019-07-29 16:15:20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轻松筹”坐上被告席,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判决书显示,轻松筹公司使用“轻松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轻松筹”是由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筹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商业市场的众筹平台,但因“轻松筹”商标问题被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梦公司”)诉至法院。

而后,轻松筹公司也向法院起诉称,要求判决追梦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及推荐微信的网页中使用其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轻松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求追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一审仍判决轻松筹公司败诉。而后,轻松筹公司上诉,再次被判决败诉。法院认为,鉴于追梦公司的初始使用行为正当,其持续使用行为可以使其正当性得到延续。在持续使用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追梦公司行为的评价亦应一以贯之。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案号(2018)京73民终424号判决书,如果追梦公司初始使用“轻松筹”属正当竞争行为,其即因此而取得合法经营的权利。即使轻松筹公司后来在经营规模或者知名度上产生优势,也只能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迫使追梦公司主动退出市场,而无权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追梦公司实施已被法律认可的合法经营行为。



据了解,北京轻松筹认为,其公司的“轻松筹”众筹服务在追梦公司实施涉案被控行为之前,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构成知名服务。追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持续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名称,其名下的“轻松筹”商标指定的服务类别不涵盖本案的众筹服务。


轻松筹公司最早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名称的时间可以追溯至2014年8月,一审判决割裂了轻松筹公司使用“轻松筹”名称的历史沿革,错误认定双方同时段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名称及取得的成就旗鼓相当,错误认定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是其申请“轻松筹”商标及使用“轻松筹”服务名称的延续。


而追梦公司答辩称: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大约在同一时间段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名称,轻松筹公司主张的“轻松筹”服务名称不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追梦公司于2014年12月开始申请多个“轻松筹”商标,并先后获得注册,故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具有历史渊源和合理依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追梦公司官网截图


根据法院调查,轻松筹公司自称其最早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的名称是在2014年8月,并提供了东方财富网于2014年8月14日的新闻报道,内容称“8月13日,由IDG投资的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宣布,其基于朋友圈的社交文化众筹产品——‘轻松筹’正式上线。

经过轻松筹公司的多年经营,截止2017年4月,其官网注册用户已达1.4亿人,累计进行了170余万次的筹款项目,支持人数累计超过3亿;截止2016年11月,其微信公众号的注册用户达3900余万人。

2014年12月至2017年2月,轻松筹公司为推广其轻松筹平台,与广告公司、通信公司、文化产业公司、互联网公司等不同领域的企业开展合作,进行了线上和线下的宣传,并由多家媒体参与报道。

而追梦公司为证明其最早于2014年9月使用“轻松筹”名称,提供了其内部系统信息打印件、轻松筹项目在微信朋友圈的分享截图。2014年11月20日,追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轻松筹”图文商标在第35、38、42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轻松筹公司对此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不过,轻松筹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在先使用“轻松筹”商标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轻松筹公司称追梦公司恶意抢注其“轻松筹”商标证据不足。

而在2015年2月12日,追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轻松筹”文字商标在第35、38、42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2016年6月28日,经商标局核定,追梦公司取得第16370611号“轻松筹”文字商标在第35、38、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年11月6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向轻松筹公司发函,称发现有“轻松筹官方”账号的网络平台出现,经营主体为追梦公司,请轻松筹公司说明该账号与其关系,以维护好其信誉。2016年11月16日至18日,轻松筹公司陆续收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问询函,均要求轻松筹公司明确其与追梦公司“轻松筹官方”公众号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轻松筹公司主张其最早使用“轻松筹”作为众筹服务名称是在2014年8月,但从轻松筹公司的举证来看,该时间是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上线其产品“轻松筹”的时间,此时轻松筹公司尚未成立,且轻松筹公司提出“轻松筹”的名称受让于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来源于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但轻松筹公司使用“轻松筹”的名称始于其成立以后,故轻松筹公司主张其早在2014年8月就使用“轻松筹”名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以追梦公司提供的内部系统打印件、轻松筹项目的朋友圈截图、以及媒体评论文章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其于2014年9月以“轻松筹”的名称上线了众筹服务。从上述轻松筹公司与追梦公司使用“轻松筹”的时间来看,两者大体在同一时间段使用“轻松筹”作为其众筹服务的名称,故轻松筹公司主张“轻松筹”名称系其特有,现有证据不能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轻松筹公司虽然提供了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让方(甲方)与轻松筹公司作为受让方(乙方)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但其未对成都今赛科技有限公司就“轻松筹”相关权利的取得予以举证,故上述权利转让的链条不完整,无法证明轻松筹公司的“轻松筹”服务名称来源于江苏众筹网络有限公司。

同样的,即使二者是关联公司,也不能当然认定轻松筹公司分享或者受让江苏众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故对于轻松筹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轻松筹公司提交的权利流转链条不完整,本院认定其最早使用“轻松筹”服务名称的时间应为其公司成立之后。

二审法院强调,应当指出的是,无论追梦公司的初始及后续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均在网络众筹服务上使用“轻松筹”,确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一方在“轻松筹”上投入的广告宣传,可能会为对方带来经济效益。一方“轻松筹”服务因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导致的负面评价,也可能给对方带来经济损失。此系部分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商标意识薄弱所致,绝非偶然。

如双方行为长期并存,对相关公众固然不利,于双方当事人亦绝非益事。双方均应充分重视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善意协商,互相避让。本院注意到,双方均已在多个服务上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含有“轻松筹”字样的商标。如协商不成,双方亦可通过商标法及其他法律途径实质性解决争议。

最终,法院驳回轻松筹公司的上诉,并维持原判,由轻松筹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追梦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成功注册了与产品相关的第35类广告销售、第38类通讯服务、第42类科技服务类别;而轻松筹公司在2016年7月21日成功注册了第36类金融管理类别的“轻松筹”商标。

而后,近日,追梦公司起诉轻松筹公司,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轻松筹公司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追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赔偿追梦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8万元。



据媒体报道,关于法院判定轻松筹公司商标侵权一事,轻松筹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此前,轻松筹公司答辩称,众筹是一种融资、金融服务,其于2016年7月21日注册取得了“轻松筹”商标,并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故不构成侵权。

此外,据记者了解,除了注册“轻松筹”商标,轻松筹公司还注册了“粉红三叶草 PINK TREFOIL”、“轻松筹志愿者”、“轻松筹志愿者中心”、“爱心星球”、“轻松筹公益”、“轻松筹健康”等商标。如若改名,轻松筹公司有望改名为“粉红三叶草”或在上诉商标中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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