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税务筹划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文
税收优惠内容: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
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应满足的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实施要求:
1.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
税收优惠内容: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公司可根据该股权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对象: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应满足的条件:
1.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2.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权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服务内容及流程:
1.现场调研,了解需求。
2.设计有利于节约税负的股权激励方案。
3.设计有利于争取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方案。
4.税收优惠地、税务部门对接。
5.持股平台搭建。
6.股权激励方案及配套文件起草。
7.股权激励方案落地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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