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行政诉讼
涉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税务机关作出的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3.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税务机关前述第1项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内容及流程:
1.初步沟通,了解案情及需求。
2.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结合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法律分析。
4.委托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指导委托人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并取得行政复议决定。
5.草拟起诉状,并准备代理词及证据清单。
6.视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7.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
8.取得一审判决。
9.经另行委托,代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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