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行政复议
涉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涉税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人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赔偿请求(如有需要)。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在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
5.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6.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3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7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审查。
7.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服务内容及流程:
1.初步沟通,了解案情及需求。
2.分析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否已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指导申请人先行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
5.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6.根据案件情况,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7.根据案件情况,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并提交申请人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害的证明材料。
8.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听证要求,参加听证。
9.根据申请人的意愿,代理申请人与税务机关进行和解,起草和解协议;或者代理申请人参与调解,提出调解意见。
10.取得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的,跟进赔偿款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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